“海尔曼斯”是人们所熟悉的服装品牌,可有人却擅自搭上了这个名牌的“便车”,利用“海尔曼斯”销售宠物用品和宠物食品。日前,南京海尔曼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为由,将侵权行为人伊春区居民邵某告上法庭。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南京海尔曼斯集团有限公司胜诉,邵某停止侵权行为。

  就南京海尔曼斯集团有限公司与邵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法庭调查认定:“海尔曼斯”是服装生产企业,始创于1993年,经营有针织品、羊毛衫、羊绒衫、西服、休闲服饰的生产、销售,以及鞋、帽、箱包、服装饰品等在内的一系列产品。自1996年起,产品就一直使用“海尔曼斯”商标。2000年,该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海尔曼斯”商标,2001年1月28日,“海尔曼斯”商标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予以注册,注册号为“1513571”。截至目前,“海尔曼斯”商标持续使用已有11年的历史,成为企业最主要的品牌标志和最重要的无形资产。

  2007年9月初,该企业发现邵某擅自将与他们所持商标文字相同的中文名称及其汉语拼音极为近似的“haiermansicn”在互联网上注册为域名,并制作了网页。

  邵在注册上述域名时是想利用原告“海尔曼斯”商标的良好声誉“搭便车”销售自己的商品,从中牟利。该做法使普通的消费者对“海尔曼斯宠物用品”域名持有人与“海尔曼斯”注册商标权人产生误认,引起相关公众对“海尔曼斯宠物用品”域名销售的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了原告作为“海尔曼斯”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

  该企业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诉至伊春市中级法院,请求认定“海尔曼斯”文字及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3000元。

  该院认为,“海尔曼斯”文字及图形商标依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该企业作为该商标的拥有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应受法律的保护。企业在诉讼中请求法院认定其拥有的“海尔曼斯”文字及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对诉争的“海尔曼斯”文字及图形商标是否驰名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相关公众对原告的“海尔曼斯”商标知晓程度高,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声誉,“海尔曼斯”商标自注册以来,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海尔曼斯”文字及图形商标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据此,法院认定注册号为“1513571”号的“海尔曼斯”文字及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

  在该案中,邵某将与该企业注册商标文字相同的中文名称及其汉语拼音极为近似的“haiermansicn”在互联网上注册为域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停止侵害,并予以赔偿。被告辩解没有侵犯原告“海尔曼斯”商标专用权,其注册的“尔曼斯宠物用品和“”域名是用于销售宠物用品和宠物食品的网站,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53条、第5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某立即停止对原告南京海尔曼斯集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海尔曼斯”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注销“尔曼斯宠物用品”和“”域名。向南京海尔曼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