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狗為人們的日常生活增添了樂趣,寵物犬一定程度上也擔任了精神陪伴的角色。據統計,我國2023年寵物犬數量為5175萬隻,較2022年增長1.1%。隨著犬隻數量增加和犬隻品種增多,加之部分犬隻飼養人和管理人對犬隻疏於管理,近年來犬隻傷人事件時有發生。日前,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審理了烈性犬傷人、“狗咬狗”導致“人告人”等動物飼養侵權民事糾紛案,為養犬人依法養犬敲響警鐘。

  老李家住天津市某小區一樓,他在陽台處放置了鐵籠,飼養了一隻藏獒,該犬隻屬於該市禁止飼養的大型犬。一天,鄰居老張路過鐵籠看到藏獒便伸手挑逗,不料被籠子裡藏獒探出的利爪劃傷,老張遂將老李訴至南開區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而老李認為“籠養藏獒”已經盡到了看管的責任,老張被狗劃傷系其個人故意逗狗所致,自己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動物飼養人飼養動物,在享受樂趣的同時應承擔較高的管理責任,嚴格遵守相關管理規定。民法典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款明確,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本案中老李飼養的藏獒犬系該市禁止個人飼養的烈性犬,老李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具有嚴重的主觀過錯,造成老張傷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雖老張逗犬有過錯,亦不能減輕老李責任,且由此產生的醫療費等合理費用,老李均應予賠償。

  “以籠養犬”能減輕或免除責任嗎?法官表示,烈性犬致人損害案件,法律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即禁養烈性犬一旦傷人,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犬主擔全責。沒有任何的免責事由可以援引,無權抗辯減少或者免除責任,故“以籠養犬”並不能減輕或免除責任。

  法官表示,對違反規定飼養屬於禁止名錄范圍中的烈性犬、大型犬的犬主,相較其他飼養小型觀賞犬的犬主,不僅違反了各地關於養犬管理的行政法規,需承擔行政責任,在動物致害侵權糾紛案件中,也面臨更大的訴訟風險。如損害后果達到一定程度,甚至需承擔刑事責任。決定飼養犬隻前,請切記查詢禁止飼養的犬類目錄,嚴格遵守相關管理規定,以降低所養動物給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帶來的危險,營造安全的居住環境。

  小崔在小區內牽繩遛約克夏犬時,與同樣牽繩遛柴犬的小梅相遇。小梅的柴犬突然掙脫牽繩向小崔的約克夏犬扑咬,小崔迅速拉起牽狗繩將約克夏犬提起並躲避柴犬,柴犬仍圍繞小崔追咬,過程中柴犬撕咬住約克夏犬的右后腿,小梅阻攔未果。當日,約克夏犬被送至寵物醫院,診斷為開放性骨折。次日約克夏犬接受骨關節手術,為此小崔支付了相應治療費。

  事后,雙方無法就賠償事宜協商一致,小崔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梅賠償寵物治療費用。小梅卻否認柴犬撕咬到約克夏犬,主張柴犬扑咬系約克夏犬挑舋所致,並稱約克夏犬的右腿之前就是瘸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事發時的監控視頻可明顯看出,原告小崔將約克夏犬提起躲避柴犬過程中,柴犬撕咬到了約克夏犬的腿。且雙方相遇前,原告牽引的約克夏犬的行走軌跡明顯有躲避對方的傾向。另外,被告小梅主張原告的約克夏犬的腿此前就已骨折。經調查,相關証據証明約克夏犬此前的瘸腿和被咬傷的腿不是同一條腿。據此,被告提出柴犬未撕咬約克夏犬,以及約克夏犬挑舋柴犬、約克夏犬受傷腿此前就已受傷均與証據反映的事實不符,並且在案証據充分証明被告飼養的柴犬將原告飼養的約克夏犬咬傷的事實。被告作為動物飼養人應對其飼養的動物給原告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狗咬狗”導致“人告人”,責任如何劃分?法官表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損害”既包括人身損害,也包括財產損害、精神損害等。本案就是將寵物受傷作為一種被侵權人的財產損失,對於損失價值如何認定?司法實踐認為,寵物之損不能完全等同於普通財物,但同時也應該考慮治療的合理限度,應以必要治療的市場均價作為參考,結合雙方的責任酌情評判。同時,犬類的飼養人和管理人要增強風險意識,承擔好管理、看護責任,避免其飼養的動物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切記要規范佩戴牽引繩,注意避讓行人,及時制止犬隻吠叫和攻擊行為,有效防止寵物互傷乃至傷人,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董某及其家人在某飯店就餐過程中,與同在該店就餐的李某發生口角和肢體沖突。董某訴至南開區法院,除主張李某對其毆打致傷的侵權責任外,還主張在沖突過程中被李某當時攜帶的寵物泰迪犬咬傷。

  根據事發后公安機關調取的飯店內監控錄像顯示,事發當時董某用右手攫取李某女友懷中的泰迪犬並將其甩向地面,過程中泰迪犬發出驚叫,之后董某持續大喊“狗咬我手了”。

  經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証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本案中,通過監控錄像顯示的事發過程可以看出,董某主動將李某的狗從李某女友懷中抓取並拋向地面后大喊被狗咬手了,故即使其在此過程中被狗咬傷也系董某故意將自身置於危險境地,對此應自行承擔責任,因此對董某該部分訴請的醫療費用,法院不予支持。

  寵物狗也能遇到“碰瓷”?過去開車“碰瓷”不少見,現在養狗也可能會遭遇“碰瓷”。發生狗咬人事件后,一些犬主往往出於愧疚歉意和息事寧人的心態答應被咬者的賠償要求,殊不知是讓自家的“肇事狗”蒙受了“不白之冤”,甚至出現了一些以此為套路的“職業碰瓷選手”。法官提醒,遇到案例中的類似情況,犬主應第一時間選擇報警或固定証據,切不可圖省事與對方私了。為了您和愛犬的安全,避免碰瓷事件的發生,在帶狗狗出門時要嚴格遵守養犬管理規定,文明養犬,不給訛詐養寵物狗之人留下可乘之機。

  司法實踐中,涉寵物糾紛大多為涉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以飼養的犬隻、貓致害為主,其中又以犬隻傷人居多。經分析,致害原因多為動物飼養人違法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險動物和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等,且致害地點往往發生在居民區,尤其遛狗過程中佔比較高。

  在各類侵權行為中,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是一種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於它是一種間接侵權引發的直接責任,其加害行為是人的行為與動物行為的復合。人的行為是指人對動物的所有、佔有、飼養或者管理。動物的行為是直接的加害行為。這兩種行為結合構成了侵權行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構成要件:須為飼養的動物﹔須有動物的致害行為﹔須有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須有動物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其中,動物的致害行為,雖非法律意義上的行為,但動物的行為能夠表明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是否遵守管理規定、是否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等,因此也具有法律上的意義。還需考慮是否存在免除責任的抗辯事由,即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得以免除其責任的抗辯事由。

  那麼,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此處的“損害”除了人身損害還包括財產損害、精神損害等。而寵物受傷為常見的財產損失。對於損失價值如何認定?一種觀點認為,寵物是物,故關於寵物之損,侵權人賠償的數額應以寵物本身的市場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由寵物主人自行承擔。另一種觀點認為,寵物是生命,與其他財產有著明顯區別,傾注了主人的時間心血,甚至成為主人的情感依托,不能簡單以市場價值來衡量。綜合以上兩種觀點,筆者認為對於寵物之損,不能完全等同於普通財物,應該考慮治療的合理限度,應以必要治療的市場均價作為參考,結合雙方的責任具體認定。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是一個復雜而又重要的法律問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對動物權益的關注不斷提高,公眾應在飼養動物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飼養時遵守法律規定、盡到飼養人的相關注意義務,並且不應當隨意遺棄飼養動物,以致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李小芳 張惟威 馬佳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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