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第82号令,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名称将带“尾巴”,须在营业执照的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等字样。

  也就是说,不论是营业执照还是印章,都将清楚标明主体类型,以便区分与非营利性组织混淆,如使用“部”、“院”、“中心”等字样。

  对于存量(指2023年10月1日之前已存在的经营主体),如果只是经营范围、住所等事项进行变更登记的,其营业执照名称一栏不变;若对名称的字号或行业进行变更登记,则会在名称中加上尾缀。如台州张三服务中心,变更成台州张三科技中心(个人独资),即因名称中的字号发生变化,就须标明“(个人独资)”。

  (1)不得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如使用“一带一路”、“西电东送”等;

  (3)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同行领先者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杜绝“傍名牌”的行为;

  (4)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比如“设计院”、“勘察院”、“工程院”、“研究中心”等一般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的用语,普通企业不得使用。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也就是说,新设立的名称中禁止使用包含“集团或(集团)”字样,如已控股至少有3家公司的企业,该企业才可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

  申请无区域名称必须满足:(1)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2)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

  新设立名称不允许使用“实业”“产业”等无行业名称。如已经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可方可申办变更为无行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