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随着《喜羊羊与灰太狼》动漫的热播,小儿玩具市场上出现很多关于喜羊羊、灰太狼等形象的玩具。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判处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判决被告淮上区某百货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并发行的长篇益智趣味卡通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多年来在全国各省市电视台持续热播。原告作为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中的“喜羊羊”、“灰太狼”、“美羊羊”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经原告多年苦心经营,《喜羊羊与灰太狼》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就,品牌价值超10亿,成为带动图书、音像、玩具、手机游戏、家具服装、食品饮料、人偶剧、礼品等类版权衍生产品开发的新引擎,实现了版权产品多元化开发、多元化收益、多元化发展的新模式,全面带动了我国原创动漫产业的复苏和崛起。

  但同时,市场上出现众多未经授权的生产者及销售者瞄准《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作品的价值,大量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商品,非法牟利,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美术作品已经通过动画片的形式公开发表,被诉侵权商品上未经许可印有原告的涉案“喜羊羊”美术作品,属侵犯原告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6000元,并停止侵权。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给出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答:指当事人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问题2:“喜羊羊”“哈利波特”们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后是不是还可以继续“钻空子”,肆无忌惮地贩卖相关产品呢?

  答:《规定》明确:“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在特定情形下所具有的相关利益,纳入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问题3、实践中,有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近亲属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等主体来抢注商标,以此规避商标法关于抢注商标的规定,对此种情形司解如何规定?

  答:《规定》明确“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即在此情况下将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的商标申请人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问题4、现实中不乏未经许可将他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使用的行为。此时,若自然人不是以户籍姓名而是以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来主张姓名权,可行吗?

  答:《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从“相关公众认为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角度,认定了对姓名权的损害。

  该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依照第一款规定判断诉争商标的申请是否对其构成损害。

  问题5、因为受制于目前行政诉讼的框架,法院无法在行政诉讼中直接认定商标的效力,只能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裁决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是否支持?

  答:《规定》明确,法院生效裁判对于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已作出明确认定,当事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该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的,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问题6、《规定》厘清了法律条文之间的界限,明确了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具体有哪些,请举例说明?

  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法院可认定属于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其他不良影响”适用于“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消极负面影响”;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其他不正当手段”适用于“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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