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是那么憨厚可爱,可牛脾气一上来,牛劲十足,杀伤力惊人,牛年牛事多。近日福建龙岩出现一头牛,发疯般冲到路上,攻击一名孩子。孩子接连被顶出十多米远,被撞翻,孩子躲到一辆白色汽车车底。不幸中的万幸是,牛发完了牛脾气,兴冲冲地离开了。牛一离开,孩子就能站起来,除了步态有些不稳,并无大碍,他穿上丢了的那只鞋,也跑开了。

  如果牛脱管之前就有攻击倾向,牛主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放任可能的危险危害。本案中,牛已经造成实际危害,孩子受此惊吓,估计今后见到牛腿肚子都会打颤,身体被顶撞摔打中必然受到伤害,画面中还可以看到白色汽车接连多次明显颤动,可见车体受到撞击的力量之大,牛主人对这台汽车可能的受损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这头牛还没被控制住,如果产生其他人员和财产的损失,牛主人还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担侵权责任。情形严重的,涉嫌触犯过失致人伤害或致人死亡罪。

  如果牛脱管之后才有发疯般攻击倾向,牛主人涉嫌随意抛弃饲养动物的过失犯罪,对可能的损害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平时温顺的狗,也可能因为缺乏对生命的敬畏,心存侥幸的放养,突然间攻击无辜的人,非死即伤。近日重庆一名8岁大的男孩在上学路上被同村邻居养的三只狗活活咬死。

  这名被狗咬死的孩子平时是爷爷陪同上学的,可是当天爷爷忘带公交卡,返回取卡这几分钟里,在家和公交站几百米远的路上发生了这一惨剧。

  这家邻居养狗不是新鲜事,据说是为了防贼,因为他做冷冻食品生意,经常给狗喂食生肉,估计看到人眼中都泛蓝光。可是很多时候,狗没有咬到贼,反而咬到无辜的人,难道是故意不让狗吃饱,腹中饥饿难耐的畜生对人下口了。

  这群狗咬人也不是新鲜事,据法院文书,2013年邻居周某因管理不善,导致其饲养在苗圃内的两只杜高犬逃脱,并将人咬伤致亡,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家长有所警觉,应该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在这个充满风险的社会,一台机动车,一条狗,或者一个坏人,足以让悲剧发生。事发后,孩子的父亲说看在同村的份上,愿意接受邻居赔偿55万元和解。

  就是应对田间地头那只猛虎,还是黑龙江省林业厅出手,射出4剂麻针后才麻翻老虎的,当地政府无计可施。

  笔者曾在下公交车后遇到一条狗龇牙狂吠一路跟踪,不得已报警。派出所安排了多人出警,可是面对一条疯狗无计可施,因为他们没有专门的工具套头,也没应对经验,只能把狗驱赶到相对封闭的角落,暂时不让它出来。

  无论是一条狗,一头“疯”牛,还是斑斓猛虎应对中的被动,再次暴露了基层治理的短板。

  这也能理解,平时对付人的时候多,熟悉人的习性,遇到畜生,还真不习惯,也不敢硬上。

  除了猫、狗等主流宠物,还有人把蛇,鳄鱼等另类动物作为宠物来养,不要说普通公民不了解这些动物的习性,就是基层政府的对口部门对它们也不十分熟悉,更谈不上有能力顺利抓捕肇事动物。

  在人定胜天的语境下,动物被当场扑杀的扑杀,远遁深山的遁逃,随着动物的远去,不要说孩子,就是上了年纪的人仅有的动物记忆也是儿童时期的朦胧记忆,相关的书籍失散了,技艺失传了。

  得益于生态中国建设,动物繁殖很快,本应熟悉的抓捕动物,与动物战斗的意识和能力成了新课题,很多人遇到动物袭击不是想怎么逃生,而是僵在那里,瞬间大脑短路。

  很多人对武松打虎的大段文字的描写停留在文学鉴赏层次,从没想到现实中会遇到。

  纪录片影视中才有的动物伤人场面正在成为现实,比如受国家保护的野猪已经泛滥,损毁庄稼,不时攻击当地农民,让人苦不堪言。

  《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非法携带、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甚至携带棍棒也不很合适,公民遇到动物攻击就该认命吗。

  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除了清一色的防溺水,防触电,防网络电信诈骗,更要重视传统的动物袭击的简易防范,比如狗的袭击。

  最不应忽视的动物袭击被我们忽视了,也许因为这太常见了,又也许因为这没有什么智力含量,这也提醒我们反思安全教育要更接地气,普及传统的动物安全常识,符合当地安全实际。

  希望充实基层动物抓捕管控力量,下沉行政资源,分类实施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抓捕实战演练,提高在第一时间有效扑杀作案动物的能力,而不是束手无策,在等待上级支援中流失生命。

  宠物在饲主眼里是无论是多么的温顺,人畜无害,也无法掩盖实实在在的兽性,对公共安全的严峻威胁。

  《民法典》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比如,孩子被狗咬死案件中的狗主人周某曾因养狗伤人是有前科的,就应禁止其养狗,对于再次发生的狗扑咬人致死不是他没想到,而是放任这种现实危险,属于间接故意。

  饲养动物除了给动物供应吃喝,还要严格限制它的活动范围,有效降低它攻击人的伤害能力,因为越是有犬齿或毒牙的,越是意味着更大的危险性,饲主必须承担更大的安全义务,这是社会责任,也是作为人的道德良知。

  只顾自己的欢愉,在人前炫耀,或者自身安全,以公众安全为代价的动物饲养就是犯罪。

  近日一只宠物狗主人不愿栓绳,肆意放养,结果狗跑入机动车道被正常行驶的汽车撞死,结果司机还被要求承担一定责任,让守规矩的人为不守规矩的人的行为买单,怎么能让公众心服口服呢。

  死于车轮下的畜生的饲主伏狗死尸嚎啕痛哭,肝肠寸断,滥情于动物,冷漠于人性,这是自己的悲哀,也是生而为人的自私,自私者应当承担法律代价。

  如果饲主不愿承担或做不到承诺栓绳,在特定环境下饲养,宠物狗外出期间必须戴头套等要求,那就不配养动物,请先养好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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