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饲养自己喜爱的宠物,其中养犬最为多见。这不仅给家庭带来了欢乐,也给小区增添了生气,但一些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也开始困扰着我们平静的生活,给很多邻居,尤其是老人、孩子带来心理上的不安。希望每位市民付出自己应尽的义务,为创建一个文明和谐美丽安宁的城市而共同努力。

  二、养犬市民每年定期给犬只打疫苗,预防传染疾病,鼓励养犬人对所养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三、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理粪便;不得携带犬只进入人口密集区域;

  六、不得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之外的犬只乘坐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如养犬人士违反以上规定,公安机关将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进行处罚。

  希望各位爱犬、养犬的爱心市民们,让我们通过自身的文明自律为爱犬赢得尊重和友谊,为所有的犬只们开创一片和谐宽松的生活环境。最后,我们还要倡议:既要做到文明安全养犬从我做起,又要带动身边的人共同文明养犬,为打造人与小动物和谐共处的环境而努力!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下列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一)獒犬、雪橇犬、拳狮犬、笃宾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萨摩耶德犬、德国牧羊犬等工作用犬;

  (二)阿富汗猎犬、巴山基猎犬、寻血猎犬、苏俄牧羊犬、猎狐犬、灵缇、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贝生吉犬等猎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