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在宠物店买了只布偶猫,买猫花了2200块钱,但是钱付完之后又以各种理由让他付了10400元,而且买回来的竟然还是只病猫,送去宠物医院经抢救治疗无效,男子联系店家退款,结果态度十分恶劣,拒绝退款,无奈之下,男子只得将宠物店起诉至法庭!

  小陈是安徽人,在上海上班,因为是独自一人居住,比较孤独,就想着买只猫陪伴自己,在网上看到了当地的一家宠物店,跟对方联系时透露了想买只布偶猫的意向,随即对方邀请他到店里看看。

  抽了个时间,小陈去挑选了一只布偶猫,他很是喜欢,价格是2200元,马上就付了款,付款后,店家称猫三个月大了,打了两针疫苗,又问他收取打疫苗的费用还有注射芯片的费用,否则不能把猫带走,以及猫需要在店里购买猫粮,否则不包售后。

  猫钱都已经付过了,小陈心想加点钱也总是要把猫给带走的,于是各种费用杂七杂八,加在一起又付了了10400元,加上买猫钱,一共是12600元,不过总归是买到了一只心满意足的猫,小陈也不再想这些事,带着猫回了家。

  结果刚养了一天,小陈就发现猫咪食欲不振,而且还一直拉肚子,便赶快联系宠物店询问什么情况,但对方态度十分敷衍,跟他说就是换了个新环境导致的,慢慢会好转,小陈问要不要去宠物医院检查下,对方也是说不用。

  但小陈发现猫咪的情况并不像店家说的那样慢慢好转,而是越来越糟糕,起初还进食,到了第四天开始便不吃不喝,他非常担心,还是带猫咪去做了检查,诊断结果让他很是吃惊。

  在诊断报告上写着:猫咪患有猫瘟,呼吸道疾病,耳螨等疾病,而且还告诉他,这只猫绝对没有三个月大,而且哪怕是三个月大也不可能打了两针疫苗,小陈肯定是上了当。

  听完这些,小陈又联系了店家,要求退还买猫以及疫苗等各种费用,但是店家直接就表示,退钱根本不可能,小陈也是无可奈何,在网上搜索了相关情况后,感觉非常像网上所说的星期猫。

  猫咪留在宠物医院治疗了四天,花了5108元,但是还是抢救无效,小陈将猫咪在宠物医院火葬后,便开始了维权,给自己也给猫咪讨回一个公道!

  小陈提起了诉求:解除购买宠物协议,退还购买宠物及宠物用品费共计12600元;三倍赔偿37800元;赔偿检测费用、医疗费用共计5108元;诉讼费由宠物店承担。

  小陈当庭陈述了事实,并给出了理由:宠物店首先不应以通知方式排除或限制他接受售后服务的权利,其次他享有知悉购买的宠物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宠物店出售时承诺猫咪健康无疾病,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当向他予以三倍赔偿,最后,他为治疗宠物支出的检测费用及医疗费用宠物店应当向他赔偿。

  1、影响宠物饲养的因素很多,并非宠物店的原因造成。认可收到购猫款2200元和套餐12600元,认可宠物猫的病史并且该猫咪确实已经不在,认可诊疗费为5108元。

  2、不同意三倍赔偿,猫系小陈自行挑选,宠物店不存在欺诈的行为,且三倍赔偿不应包括套餐,只针对2200元购猫款。

  小陈的主张宠物店提出了异议,依照民事诉讼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既然有异议,小陈就应当为自己的主张举证,于是小陈提交了:购买协议及付款凭证;聊天记录;购买宠物的发票;宠物医院处方笺、病历、诊疗费发票及登记信息。

  对于小陈提交的证据,店家均表示认可,但还是保持意见,不过并未提交任何证据。

  院方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合同约定全面的履行义务、合理的行使权利。小陈在宠物店购买宠物猫一只,并支付相应价款后,宠物店依约应向小陈交付质量无瑕疵的健康宠物猫。

  但是小陈购买的宠物猫在购买数日后被诊断患有猫瘟,由此可见宠物店向小陈出售的宠物猫不符合质量要求。

  同时,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出售动物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饲养场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宠物店未向本院出具上述相关检疫证明,且经查店内出售的宠物在相近时间段内另发生多起动物染疾患病事件,应认定宠物店明显有悖诚信,存在欺诈行为。小陈主张的“退一赔三”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小陈主张的医疗费用,系因宠物店行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宠物店亦应予赔偿,猫粮费用、芯片注射费用及疫苗注射费用,因宠物店提供的宠物不符合健康要求,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退还。

  小陈主张三倍赔偿37800元宠物店存在异议,小陈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购买宠物猫款涉嫌欺诈,对于宠物店辩称三倍赔偿只针对2200元购猫款,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