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群和家庭日益增多,其中不乏将宠物视为家庭成员悉心照料的萌宠铁粉。宠物在给人们带来陪伴和欢乐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等。主人们在关爱、呵护宠物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宠物的约束管理,避免宠物伤人或引发纠纷。

  徐某和于某是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某小区的邻居,两人都是宠物爱好者。徐某饲养了一只英国斗牛犬,于某饲养了一只西伯利亚雪橇犬(俗称“哈士奇”)和一只阿拉斯加雪橇犬(俗称“阿拉斯加”)。2016年6月24日下午17时许,徐某和于某均在小区内遛狗,途中相遇,斗牛犬和阿拉斯加情绪激动,互相吠叫并发生冲击。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第二天,徐某到北京市朝阳区某医院进行治疗。徐某提供的2016年6月25日诊断证明记载:徐某被狗咬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关于犬只伤人过程,双方各执一词,也都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于某主张:双方相遇后,犬只突然情绪激动,为控制事态,徐某使用木棍击打、阻拦阿拉斯加,于某将阿拉斯加拉回身边;在事态得到控制后,双方各自离开;自始至终阿拉斯加都没有和徐某发生接触。徐某主张:犬只相遇后情绪激动,双方各自收紧犬绳将犬只分开后,徐某牵犬离开;徐某转身之后,于某松开犬绳,导致徐某被阿拉斯加扑倒在地,并被阿拉斯加咬伤。于某提供的电梯监控录像片段显示,徐某下楼遛狗前手里拿了一根木棍,返回家中时手中已没有木棍。于某另外提交了徐某日常持棍遛狗的照片。事故发生时,双方饲养的犬只都有犬绳牵束。

  2016年9月,徐某将于某诉至法院,要求于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徐某、于某饲养的宠物犬均属于中型或大型犬只,双方均认可在遛狗过程中相遇,为避免犬只冲突采取了制止措施。结合徐某提交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徐某主张其在该过程中受伤,需要治疗符合常理。于某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徐某的受伤系徐某本人故意导致,故于某应对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某提交的照片显示,徐某遛狗时常会随身携带棍子,结合斗牛犬特性,法院有理由相信,该犬在外出时对环境相对并不友好,徐某在外出遛狗时应尽到更高的管理义务,避免斗牛犬与其他犬只发生撕咬或对其他小区居民造成侵扰。徐某、于某充分知晓小区内存在较多中、大型犬只,故双方在日常外出遛狗时均应提高注意义务,避免发生纠纷。徐某自认其为制止犬只冲突主动上前隔离双方犬只,所采取措施明显失当,对于受伤的损害后果亦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于某的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确定就徐某的损害后果,徐某、于某各承担50%的责任,并判决于某赔偿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徐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徐某毫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对于损害后果毫无过错,于某没有任何免责和减轻的事由。

  二审期间,徐某、于某均认可事发小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属于楼房小区。于某认可涉案的阿拉斯加雪橇犬没有办理养犬许可证,也认可阿拉斯加雪橇犬为大型犬,在事发小区无法办理养犬许可证。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实施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6]2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一类管理区:……永顺镇和梨园镇的楼房小区及别墅区……按重点管理区管理。由此可知,本案事发小区属于养犬管理的重点区域,该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中有关养犬的规定中亦明确载明,雪橇犬属于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犬种。于某在事发小区违反禁止性规定饲养阿拉斯加雪橇犬,在遛狗过程中与徐某相遇、发生冲突并致使徐某受伤。虽然徐某对此亦有过错,但于某仍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徐某的全部合理损失。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于某赔偿徐某的全部损失。

  二审法院另外指出,徐某在禁止饲养烈性犬的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并携带短棍外出遛狗,其对动物的饲养及管理行为具有严重过错,法院对此亦予以训诫。

  动物是具有生命力和攻击力但是缺乏理智的特殊主体,宠物主人在享受乐趣的同时,也应承担较高的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及安全规定,以降低饲养动物给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性,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首要目标在于救济受害人,维护公共安全。其中第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关于这条法律规定,应当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和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两方面来重点理解。

  第一,关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关于危险动物的具体内涵目前并无统一的规定,通常理解为具有较强攻击性和野性的动物,如蟒、蛇、蜥蜴等。就普通家养宠物而言,猫狗是最常见的宠物种类,其中犬只伤人是诉讼中最常见的侵权事由。关于犬只的饲养与管理,北京、深圳、昆明等城市均出台了相关行政管理条例,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及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又称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而关于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等标准,则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就责任单位、管理区域、养犬条件、饲养人义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区县政府也有进一步细化的具体要求。其中,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关于烈性犬和大型犬的标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有关规定中均有列举式的规定。例如,所有种类的獒犬、苏俄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雪橇犬等烈性犬及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上的犬种均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规定中禁止饲养烈性犬的义务主体是居民等一般民众,有特定需要的个人和经批准的法人团体则不受此限制。例如,残障人士使用的导盲犬、服务犬,以及军犬、警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表演道具犬等,则按照规定另行管理。是否被列为禁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也与当地民众的生活习惯和文化传统有关。例如,獒犬在大多数地区均属于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烈性犬,但是在藏区,藏獒就可能不属于禁养的烈性犬。

  第二,关于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动物饲养人违反禁止性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是对管理规定的严重违反,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在过错上等同于故意,因此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立法本意。也就是说,如果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饲养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并致人损害,即使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如受害人主动挑衅、醉酒逗狗,或者监护人疏于看护未成年人导致未成年人被宠物所伤),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应对受害人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因受害人有过错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事发的小区,是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的楼房小区,是经通州区人民政府决定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的区域,该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徐某和于某饲养的英国斗牛犬及雪橇犬,均属于禁止在北京市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犬只品种。仅从过错的角度来看,双方均违反了北京市对养犬的禁止性管理规定,均具有严重过错。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因此,虽然徐某自身具有严重过错,于某依然要对徐某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宠物已经成为一种流行文化和生活方式,主人们在享受乐趣的同时,更应充分了解宠物饲养的相关规定,合法饲养,文明饲养。结合北京市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养犬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1.及时为爱犬办理养犬登记,并按时年检。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养犬均需登记及年检。是否可以办理登记及年检手续也是判断爱犬是否属于禁养动物的直接标准。

  2.取得养犬登记证后,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并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以积极的先期预防降低犬只伤人的危害性。

  3.外出遛狗时,一定要牵束犬绳、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合理留存绳链长度,确保对犬只的实时控制;要注意避让老人、孕妇和儿童,远离人群和其他犬只;不得携犬进入公园、公共绿地、社区公共健身场等公共场所。

  4.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段,并为犬只戴上嘴套;居委会、村委会及社区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段。

  5.在允许饲养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或大型犬时,应当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如因登记、年检、诊疗等需要出户时,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为犬只戴上嘴套,并牵束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