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4月2日电(廖晓红 胡溪)近年来,随着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宠物交易量也越来越大,通过网络方式购买宠物也屡见不鲜。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网络购买宠物狗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

  2022年10月,邹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夏某开设的某宠物店中前后购买了374只比熊犬宠物狗,该商品标价500元,邹某领取优惠劵490元后每只实付款10元,共付款3740元。随后,宠物店通过客服聊天系统告知邹某添加宠物店微信通过视频与图片挑选宠物狗,邹某遂添加宠物店微信并催促网店发货,网店客服回复“标价是定金”“纯种狗狗价格1000-1500以上都有,具体要看狗狗品相体型来区分的”。

  邹某认为宠物店存在欺诈消费者嫌疑,遂将相关截图发由平台客服予以处理。平台客服回复“核实卖家违约行为属实,平台加强对卖家的监督。”因双方对于宠物狗金额存在较大歧义,邹某坚持宠物店按照10元每只价格发货374只比熊犬,宠物店不同意,邹某遂诉至新罗法院,诉请宠物店交付374只比熊犬。

  据悉,邹某此前在实体店买过比熊犬幼犬一只200多元,转卖给他人为600多元,其承认购买宠物狗用于转卖。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点在于邹某认为3740元为374只比熊犬全款,宠物店认为3740元为定金。案涉宠物狗标价为500元,店铺优惠490元,实付款10元,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该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优惠幅度,与正常市场价格悬殊较大,甚至不符合常识认知中宠物狗的成本,非正常价格。在双方添加微信后,网店客服的回复符合常理,合理可信。故案涉价款3740元按照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应理解为定金更为恰当。

  邹某、宠物店之间出现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合同利益严重失衡,邹某主张依据其交付的3740元是买卖合同的全款,直接要求宠物店履行买卖合同交付374只宠物狗,缺乏依据,新罗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