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股份”、“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华统股份控股股东华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集团”、“增持人”)于 2024年 9月4日起至 2025年 2月 5日止的期间内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向本次增持相关方提出了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本次增持相关方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及的有关问题向本次增持相关方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增持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本次增持相关方作出了书面询问,并取得了本次增持相关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本次增持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华统股份的股份,与华统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本次增持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华统集团。根据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 8月 2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04G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华统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企业总部管理;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 发;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谷物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 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初级农产品收购; 母婴用品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 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棉、麻销售;金属材 料销售;林业产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宠物食品 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实业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根据华统集团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以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华统集团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187,046,40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30.21%;华统集团通过浙江精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精智”)间接持有公司 5,536,311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89%;华统集团通过上海华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俭”)间接持有公司 132,200,000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1.35%,合计持有公司324,782,716股股份,合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52.46%。

  根据公司于 2024年 9月 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华统集团基于对公司未来长期发展的信心及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拟自 2024年 9月 4日起未来 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亿元。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增持资金由增持人自筹取得。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增持人于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4,457,3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9%。截至 2025年 2月 5日,增持人累计增持金额 5,001.54万元,已超过增持计划最低金额 5,000万元,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增持人的增持实施情况与本次增持计划一致。根据增持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增持人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相关公告文件,本次增持后,华统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91,503,70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9.62%,华统集团通过浙江精智间接持有公司 5,536,311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86%;华统集团通过上海华俭间接持有公司 132,200,000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0.45%,合计持有公司329,240,016股股份,合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50.93%。

  本所律师注意到,尽管华统集团因本次增持完成导致持股数量增加,但持股 比例下降。根据华统股份的公告并经公司确认,由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公司股份总数因转股增加,华统集团持股比例因此被动下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监管指引第 10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华统集团和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就增持主体及增持计划、增持目的、增持方式、增持股份资金来源、增持数量、增持进展等事项予以公告:

  公司已于 2024年 9月 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

  公司已于 2024年 12月 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6)。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除尚待就本次增持结果进行公告外,华统集团和公司已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监管指引第 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本次增持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华统集团直接或通过上海华俭、浙江精智间接持有公司合计 324,782,716股股份,合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52.46%,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本次增持后,华统集团直接或通过上海华俭、浙江精智间接持有公司合计 329,240,016股股份,合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50.93%。本次增持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监管指引第 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尚待就本次增持结果进行公告外,公司已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监管指引第 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本次增持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