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为了做好我市饲养犬只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海口市禁止饲养的犬只品种、标准》通告如下,请广大市民认真遵守。
41、具有上述品种血统的杂交繁衍犬,以及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烈性犬类。
犬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厘米的犬类为大型犬。
对于新增的禁养犬只,已饲养的养犬人应在一个月内自行移出禁养区域。届时仍在禁养区域内饲养禁养犬只的,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