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等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本次共抽查审计社会组织130个(具体名单见附件)。为加强对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监督工作,我厅将根据需要随时增加抽查审计对象,具体名单以我厅送达的《接受审计通知书》为准。

  对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报表、相关账簿进行抽查审计;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有效性;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查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核对是否存在重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内部治理情况。通过有关决策记录和财务资料,检查是否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负责人是否超龄超届任职。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章程修改核准和负责人备案。检查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开展活动的收入和捐赠收入是否纳入社会组织账户。捐赠或转赠过程中是否存在牟利和其他财务管理问题。检查是否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是否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等,是否存在党建缺失、党组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决策机制失效、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备义务等治理方面的问题。是否建立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三)收费情况。社会团体会费收支情况;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或举办研讨会、论坛、展会、培训及收费情况;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评价、检测、鉴定、鉴证、证明、咨询、试验等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及收费情况。

  (四)财务管理情况。检查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接受捐赠的账务处理、开具票据等情况;是否存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通过不合理列支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等支出、关联方交易或资金占用等牟取私利,挥霍浪费社会组织资金或公共资源等问题;是否存在设立“小金库”或公款吃喝问题;对外投资和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内部决策程序,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合法、安全、有效原则,关联方交易是否存在损害社会组织利益情况。

  (五)公益慈善项目情况。检查公益慈善项目开展情况,是否按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规定合法合规开展募捐,是否符合业务范围和存在违背公益慈善宗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况,是否存在为个人或个别企业牟取不当利益、公益项目收入和支出是否通过社会组织账户进行等情形;是否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等。对于财政支持的项目,检查是否存在骗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情形。

  (六)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情况。检查社会团体、基金会是否能够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实施有效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宗旨、是否超业务范围,是否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是否存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的资金在社会组织以外账户收支等。

  (七)资产管理和投资情况。检查资产状况和投资决策机制,资产是否实现保值增值,社会组织在投资中保障自身和公众利益的情况。

  (八)信息公开义务履行情况。是否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是否真实、完整、及时,是否与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明的信息公开部分一致。慈善组织还需检查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是否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61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检查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的主题和内容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社会组织是否存在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的情况;社会组织是否存在举办研讨会、论坛管理不严,为相关人员发表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等言论提供了平台。

  (十)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重点检查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是否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抽查审计将联合省委社会工作部采取进驻社会组织现场,听取有关汇报,收集相关资料,查阅管理制度等资料,审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盘点实物、函证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新计算及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如有必要,可以追溯既往。

  对社会组织开展抽查审计工作,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请各有关社会组织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抽查审计。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抽查审计工作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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