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大院操场上散步时,董先生养了10多年的爱犬被昔日的同事开车轧死。起初,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因种种原因协议没有履行,董先生夫妇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除要求赔偿1.5万元损失外,还提出赔偿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昨日,莲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董先生夫妇今年60多岁。2003年年初,夫妇俩花2000多元钱买了一只小型纯种博美犬。之后10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夫妇俩不管去哪儿,总把爱犬带在身边。夫妇俩所住的家属院与单位大院相连,到单位院子遛狗成了老两口的“必修课”。夫妇俩退休后,这只爱犬更成了他们的精神寄托。

  2015年6月4日下午5时许,董先生带着爱犬来到单位大院操场上散步,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操场跑道上开过来一辆轿车,将董先生的爱犬当场轧死。开车的刘先生与董先生不仅是同事,还住在同一栋家属楼。辖区派出所民警前来处理,经过调解,双方同意由刘先生支付董先生夫妇5000元作为赔偿。后来,刘先生最终没有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董先生也没有拿到一分钱赔偿。2015年9月,董先生夫妇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告到莲湖区法院,请求判令刘先生赔偿1.5万元损失,赔偿5000元精神抚慰金。

  诉状中董先生夫妇称,爱犬被轧死亡后,妻子抱着爱犬的尸体号啕痛哭,董先生则伤心不已,由于伤心过度,眼底病变加重。

  去年12月初,莲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时由于双方对死亡犬只的价值有异议,在法官的建议下,原告方同意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犬只的价值进行评估。同时,法官也希望双方协商解决此纠纷,但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有较大分歧,协商一直没有结果。年后,评估也有了结果,评估机构认定董先生夫妇养的爱犬成本价近1.2万元,包含董先生夫妇当年购买该犬只的花费、12年间饲养该犬的花销,以及为爱犬美容、洗澡等开销。

  昨日上午,莲湖区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方,董先生夫妇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而是由律师全权代理,被告方只有刘先生出庭应诉。

  庭审的焦点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引发此次纠纷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责任划分;死亡犬只的价值问题;原告索赔5000元精神抚慰金问题。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划分,董先生夫妇的代理律师认为,事故地点在原被告双方所在单位大院的操场跑道上,由于第二天该单位大院内有大型活动,事发当天,该单位对此处路段进行了封闭,车辆只许出不许进,刘先生却开车进入操场跑道,因此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刘先生则认为,董先生已退休,属“社会闲杂人员”,按单位规章制度,“社会闲杂人员”不允许进入大院,更不允许进入遛宠物等。刘先生还认为,董先生没有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属非法饲养,事发时更没有系狗绳,疏于管理,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对于死亡犬只的价值,董先生的代理律师称,目前,市场上几乎没有卖成年犬的,通过网上查询,也查不到成年犬的市场价。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刘先生则明确表示“不认可”。他认为应该按照成年犬的“市场价”进行评估,而不应该按照“成本价”评估。刘先生称,他专门到市场走访了解过,一只成年博美犬的价格在几百元,最高1000多元钱。对于精神抚慰金问题,董先生夫妇的代理律师称,提出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是基于爱犬被轧死后,给原告夫妇带来的伤害基础上提出的。刘先生则认为,犬只不像奖杯、奖章等具有人格权,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法庭不应该支持”。

  双方就自己的主张均提交了相关证据,庭审持续了1个多小时,但并没有结果。 记者 张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