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市公安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制定了《蚌埠市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现通告如下:

  犬肩高(肩胛骨顶端垂直地面距离)61厘米以上(含61厘米)的为大型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和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的扶助犬除外。

  1.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巴西非拉犬、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

  3.牧羊犬类:中亚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

  4.猎犬类: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德国猎梗、苏俄猎狼犬。

  5.其他犬类:杜宾犬、拳师犬、罗威纳犬、大丹犬、英国猎狐犬、葡萄牙善泳犬、秋田犬、比利时玛利诺斯犬、伯恩山犬、罗德西亚脊背犬、阿里埃日犬、刺毛犬、爱尔兰赛特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