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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4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的福州市晋安区康贝乐宠物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店招内容为“康贝乐宠物诊所”,店内发现“福州市康贝乐宠物医院处方签”1本;宠物用药8种,共计29盒;注射器2种、共计175支。当事人并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本机关于2021年4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对福州市晋安区康贝乐宠物用品店经营者周某兵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在笔录中承认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经查,福州市晋安区康贝乐宠物用品店经营者周某兵于2021年2月开始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期间由其本人开具宠物诊疗处方签,共开展宠物诊疗活动12次,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8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过期失效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宠物诊疗台账复印件12份。

  本机关于2021年4月2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晋农(动防)告〔202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向本机关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福州市晋安区康贝乐宠物用品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则》:“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本机关(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2850元,并处5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柒仟捌佰伍拾元整(¥785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福州晋安支行(账户:4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安区人民政府或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