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为城市建成区(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答:《绵阳市重点管理区禁养犬目录》共收录27种(类)犬只,以及60公分的禁养犬高。禁养犬具体种类为:

  禁止饲养成年体高超过60厘米的犬只。(成年体高的判定标准为:犬只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如下图所示A段)

  答:市民需登录i绵阳手机app进行养犬登记注册。注册完成后,携带犬只至养犬便民服务网点进行犬只免疫、信息录入并上传。在线完成审核后,市民到指定地点领取犬牌。

  答:目前,我们主要依托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备案的具备狂犬病免疫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全市暂定76处养犬便民服务网点,网点基本覆盖全市居民集中区,后期视情调整网点分布。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怀抱、佩戴嘴套、装入犬袋等约束措施;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只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个人接收寄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送养人和接收人限期改正,分别对送养人和接收人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六)单位和个人未对饲养的烈性犬进行拴养或者圈养的,或者单位非因免疫、诊疗需要携带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七)占用住宅小区楼顶、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十)一般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携带犬只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将犬只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出户的,或者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犬绳的,或者犬绳超过规定长度的,或者放任犬只在公共道路上活动,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繁殖、训练等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查处过程中,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经营物品、工具实施扣押,并依法处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答:根据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模适当的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采取收容留检服务的方式对暂扣犬只进行收容。目前,我市暂定两家社会收容留检中心,负责收容无主犬、遗失犬、遗弃犬,养犬人放弃饲养送交的犬只,被没收的犬只或其他依法收容的犬只。

  答: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一户一犬”的规定,即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场所限养一只。

  答: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答:条例施行前,在重点管理区内已经饲养的禁养犬,养犬人应当在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将依法处以罚款或没收犬只。

  答:已经饲养的“一户多犬”,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依然不改正的,没收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