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家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润城尚郡小区的陈女士向海报新闻记者报料称,自己养了4年的宠物狗“猴子”在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捕狗队上门抓走,后在海吉星市场被宰杀。

  据陈女士的讲述,10月26日,小区物业向居委会反映称小区内有流浪狗需捕捉,随后物业带领捕狗队一行三人来到了陈女士所开的画室二楼,将正在二楼门口处沙发上睡觉的“猴子”抓走。此时,陈女士的老公在卫生间内,未察觉“猴子”被抓走。

  当日下午,得知“猴子”被抓走后,陈女士老公立刻前往安庆市流浪狗收容处红爱流浪犬收容基地寻找“猴子”,但并未找到。随后陈女士联系捕狗队吴某,吴某称“猴子”肯定送到红爱流浪犬收容基地了,后又改口称将“猴子”送至池州市东至县放生了。根据陈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吴某先是表示“我明天给你问问”,随后便将陈女士拉黑。

  陈女士提供的图片和监控画面上可见,捕狗队三人驾驶私家车,未穿着制服、未佩戴相关证件。据了解,捕狗队吴某非政府工作人员,属街道办联系的第三方公司。

  11月10日,在联系捕狗队、街道办均无果的情况下,陈女士至派出所报案,11月11日,吴某前往派出所做笔录,并承认10月26日中午将“猴子”带到了海吉星市场进行宰杀。根据陈女士向海报新闻记者展示的付款详情页,10月26日中午,“猴子”被送到了海吉星市场的“宏球水产”,吴某向“宏球水产”支付了150元加工费。

  陈女士告诉海报新闻记者,“猴子”是陪自己从外地远嫁到安庆的,平日性格温顺。陈女士的画室下午才开门,上午“猴子”经常自己在沙发上等待主人,“猴子”被捕时穿有牵引背带,画室学生的家长也都知道“猴子”并非流浪狗,“猴子”被抓一事也是画室学生的家长拍照告知陈女士的。

  11月22日下午,海报新闻记者致电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就此事进行咨询,街道工作人员称对接此事的工作人员已外出,自己对此事并不清楚。在记者追问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后,接线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您这边其他地方再咨询一下”。

  随后,海报新闻记者致电润城尚郡小区的物业经理,在记者表明身份及致电来意后,该物业经理直接挂断了电话。

  之后,记者致电陈女士报案的派出所进行咨询,在记者表明身份及致电来意后,派出所工作人员同样直接挂断了电话。

  记者拨打陈女士提供的捕狗队吴某电话时,吴某电话提示已关机。陈女士告诉记者,吴某现已被派出所拘留,根据陈女士提供的11月21日她与办案民警的通话录音,该案被定性为盗窃案件,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记者注意到,《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犬只收留场所,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犬只收留场所收留犬只。犬只收留场所负责接收和处理弃养、寄养、捕捉、没收的犬只。

  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的政民互动板块,区长信箱曾在今年8月份答复市民有关流浪狗去处的提问:“宜秀区现有捕捉流浪犬,均已投送至红爱流浪犬收容基地。针对您说的捕杀行为,根据《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本条例的实施,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捕捉禁养犬,捕杀狂犬,查处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我区不存在一味捕杀流浪狗及幼崽的行为。”

  11月22日,家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润城尚郡小区的陈女士向海报新闻记者报料称,自己养了4年的宠物狗“猴子”在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捕狗队上门抓走,后在海吉星市场被宰杀。

  据陈女士的讲述,10月26日,小区物业向居委会反映称小区内有流浪狗需捕捉,随后物业带领捕狗队一行三人来到了陈女士所开的画室二楼,将正在二楼门口处沙发上睡觉的“猴子”抓走。此时,陈女士的老公在卫生间内,未察觉“猴子”被抓走。

  当日下午,得知“猴子”被抓走后,陈女士老公立刻前往安庆市流浪狗收容处红爱流浪犬收容基地寻找“猴子”,但并未找到。随后陈女士联系捕狗队吴某,吴某称“猴子”肯定送到红爱流浪犬收容基地了,后又改口称将“猴子”送至池州市东至县放生了。根据陈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吴某先是表示“我明天给你问问”,随后便将陈女士拉黑。

  陈女士提供的图片和监控画面上可见,捕狗队三人驾驶私家车,未穿着制服、未佩戴相关证件。据了解,捕狗队吴某非政府工作人员,属街道办联系的第三方公司。

  11月10日,在联系捕狗队、街道办均无果的情况下,陈女士至派出所报案,11月11日,吴某前往派出所做笔录,并承认10月26日中午将“猴子”带到了海吉星市场进行宰杀。根据陈女士向海报新闻记者展示的付款详情页,10月26日中午,“猴子”被送到了海吉星市场的“宏球水产”,吴某向“宏球水产”支付了150元加工费。

  陈女士告诉海报新闻记者,“猴子”是陪自己从外地远嫁到安庆的,平日性格温顺。陈女士的画室下午才开门,上午“猴子”经常自己在沙发上等待主人,“猴子”被捕时穿有牵引背带,画室学生的家长也都知道“猴子”并非流浪狗,“猴子”被抓一事也是画室学生的家长拍照告知陈女士的。

  11月22日下午,海报新闻记者致电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就此事进行咨询,街道工作人员称对接此事的工作人员已外出,自己对此事并不清楚。在记者追问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后,接线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您这边其他地方再咨询一下”。

  随后,海报新闻记者致电润城尚郡小区的物业经理,在记者表明身份及致电来意后,该物业经理直接挂断了电话。

  之后,记者致电陈女士报案的派出所进行咨询,在记者表明身份及致电来意后,派出所工作人员同样直接挂断了电话。

  记者拨打陈女士提供的捕狗队吴某电话时,吴某电话提示已关机。陈女士告诉记者,吴某现已被派出所拘留,根据陈女士提供的11月21日她与办案民警的通话录音,该案被定性为盗窃案件,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记者注意到,《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犬只收留场所,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犬只收留场所收留犬只。犬只收留场所负责接收和处理弃养、寄养、捕捉、没收的犬只。

  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的政民互动板块,区长信箱曾在今年8月份答复市民有关流浪狗去处的提问:“宜秀区现有捕捉流浪犬,均已投送至红爱流浪犬收容基地。针对您说的捕杀行为,根据《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本条例的实施,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捕捉禁养犬,捕杀狂犬,查处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我区不存在一味捕杀流浪狗及幼崽的行为。”

  亲爱的用户,“重庆”客户端现已正式改版升级为“新重庆”客户端。为不影响后续使用,请扫描上方二维码,及时下载新版本。更优质的内容,更便捷的体验,我们在“新重庆”等你!

  ①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授权华龙网,在互联网上使用、发布、交流集团14报1刊的新闻信息。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任何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龙网”或“来源:华龙网-重庆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龙网”的作品,系由本网自行采编,版权属华龙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龙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③ 华龙网及其客户端标明非华龙网的确定来源或未标注华龙网LOGO、名称、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非原创作品。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华龙网联系,联系邮箱:。

  附:重庆日报报业集团14报1刊:重庆日报 重庆晚报 重庆晨报 重庆商报 时代信报 新女报 健康人报 重庆法制报 三峡都市报 巴渝都市报 武陵都市报 渝州服务导报 人居周报 都市热报 今日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