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永嘉县检察院检察官不起诉决定书的作出,张某涉嫌盗窃一案终于告一段落,张某及其父亲松了一口气。

  2022年8月的一天傍晚,未成年人张某和朋友姚某相约去玩耍,骑电瓶车途经瓯北某地时,姚某见被害人陈某的一只柯基犬,萌生了偷狗的念头,遂向张某提议偷狗。

  张某拒绝并劝说姚某不要偷狗,姚某仍坚持盗走柯基犬,张某无奈在边上望风,姚某得手后由其独自饲养。

  案发后,经价格认定,该柯基犬价值为人民币3833元,目前已经返还被害人陈某。

  张某作为跟姚某一起出去玩耍的人,又在现场,被列为本案的共同犯罪人之一,接受了刑事讯问。

  张某一度很疑惑,我就站在边上看看,没有参与,怎么也犯了罪?是的,为犯罪行为“望风”属于共同犯罪!

  这是我近日参与办理的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这个案件让我深入思考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辩证性,并引发了我对这一问题的反思。

  该案是典型的涉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张某的行为入罪与出罪,审查其犯罪构成和其犯罪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成了本案的关键。

  作为经办人,我意识到本案可以适用《刑法》的“但书”规定。我尝试着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对这个案子进行了梳理。从客观行为上看:从犯罪准备阶段来看,张某没有直接实施寻找作案地点的行为;从犯罪实施阶段来看,张某没有直接实施盗窃柯基的行为,反而还有劝说的行为,劝说无果只在现场望风;犯罪结束后,张某也没有取得财物,其所参与盗窃的金额较小,且财物已追回,社会危害性较小,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已基本得到了修复。从主观上看:张某事先没有商谋,系临时起意,还主动劝说姚某不要盗窃,在劝说姚某无果的情况下,张某的选择就只有离开或者原地等待,等姚某作案完毕后继续一起玩耍,如果要求张某一人驾车离开或者要求他报警则太过于苛责,他被动留下帮姚某的望风行为,符合一般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特征,张某主观上也没有追求犯罪结果的意思表示。

  由于涉及罪与非罪问题,我院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了不公开听证会,就该案的相关情况听取侦查机关、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最终,各方一致认为,张某事先没有商谋共同盗窃,在本案中系被动参与者,没有直接实施盗窃行为,涉案财物价值较小且已归还被害人,张某系未成年人,无违法前科行为,综合认定张某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在办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辩证性。我们既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也要兼顾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在入罪决策中,我们要审慎权衡各种因素,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在出罪决策中,我们要关注未成年人的改变和成长,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机会和资源,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我相信,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加强预防教育和社会关注,我们可以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环境,帮助他们成长为对社会有益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