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狗咬狗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傍晚,郝某牵着自家泰迪犬在小区内散步,行至小区大门时遇到了顾某牵着未佩戴嘴套的金毛犬,因金毛犬此前与其他犬只发生冲突导致其情绪异常,挣脱牵引绳后咬伤了郝某牵引着的泰迪犬,郝某为治疗泰迪犬之伤情,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郝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呢?对此,山东弘和律师事务所的盛永山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从上述法条可以得知,我国对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均是适用的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狗作为人的财产,其本身具有市场价值,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对被饲养的动物有管理的义务,避免其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饲养的动物如果造成他人或物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