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加强对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及有关规定,经研究,我部决定成立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现将《农业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质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积极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按照“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质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切实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重大政策方针、建设规划、财政项目以及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技术支持组、执法监督组、信息宣传组、政策法规组和计划财务组5个工作组组成。办公室设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部署,做好政策法规起草、监督执法检查、技术保障支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宣传报道等具体工作。

  职责:负责研究提出全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技术路线和具体技术方案;负责建立和维护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负责指导省级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承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任务。

  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管理中违反《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并予以及时纠正和查处;承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任务。

  职责:负责收集、汇总各地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编辑《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动态》;负责编写有关培训材料和资料;承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任务。

  职责:负责跟踪研究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有关国际规则和标准修订情况;负责研究起草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管理措施;承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任务。

  职责:负责组织起草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系统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专项计划;负责研究提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方案以及相关财政支持政策;承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任务。

  (一)重大事项审议制度。对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涉及的有关政策法规、计划财务以及重大技术问题等,由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全体会议由组长主持,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主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主任提出,办公室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提出。

  (二)定期报告制度。办公室至少每个月向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相关工作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主任可随时召集各工作小组有关人员研究讨论有关事宜,及时发现和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信息沟通制度。建立《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动态》,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动态》每个月至少发布一期,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同时发送各省、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四)督促检查制度。由办公室组织,根据各省(区、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进展缓慢的,及时调查处理,保证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有关文件运转及管理执行《农业部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基础设施建设和财政专项经费管理执行农业部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