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机关制作《宠物店(医院)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宠物店(医院)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见附件2)。推行承诺容缺受理制度。申请人承诺后,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

  申请人填写《宠物店(医院)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见附件3),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尚未办理《营业执照》,或需要调整经营范围的,可以一并提出企业开办/变更申请,实行“证照通办”。

  在各市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服务专窗,负责建筑等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

  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山东政务服务网设有“一业一证”专栏,提供建筑等行业综合许可的在线咨询、预先指导、网上申请、在线受理、进度查询、证书公示等服务。

  宠物店(医院)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许可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实行一同核查。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首次证后重点核查,由各地依据职能分工可与许可前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

  行政审批服务局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审批结果一并制发法定许可证书、宠物店(医院)《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1.《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5.《山东省编办、省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意见》(鲁编办〔2018〕164号)。

  6.《山东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85号)。

  7.《“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工作指引》(DB 37/T 4280—2020)。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登陆“一业一证”平台选择“宠物店(医院)”行业进行在线.方式二:申请人亦可到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局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2.《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宠物店(医院))》在申请人填报后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打印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