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没咬人,人却受伤,谁担责?宠物追人,致人摔倒受伤,谁担责?近日,翔安法院发布了2起与宠物有关的纠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今年3月,侯某下班搭乘电梯回家,被俞某携带的未佩戴牵引绳的小型宠物狗用嘴咬裤子、前爪抓挠小腿。随后,侯某立即前往医院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疫苗。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原告侯某说:“我乘电梯到10楼时,被告携带着狗乘电梯,一进电梯那条狗就扑向我,抓挠我的小腿,咬我的裤子。”

  通过调取电梯内监控录像查明,当时,侯某下班搭乘电梯回家,电梯运行到10楼时,俞某携带未佩戴牵引绳的小型宠物狗进电梯。该狗冲向侯某,用嘴咬侯某裤子、前爪抓挠侯某小腿。其间,俞某急忙将侯某推出电梯。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宠物狗虽未咬人,但是抓挠致伤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俞某应对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侯某损害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4月,郑某未拴遛狗绳在某路段遛狗。小明跑步经过郑某旁边时,被郑某的狗追逐,小明因慌张而摔倒。

  小明回家后感觉脚踝疼痛并开始肿胀,小明父母即带小明到医院就医。经检查诊断,小明“左踝、左足损伤,左侧胫骨远端骨折”。经民警调解未果,小明遂诉至法院。

  原告小明父母起诉称:“郑某遛狗时没有拴绳,我的孩子跑步经过时,他的狗就追上来,我孩子为了躲避狗的追赶才摔倒受伤,对方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郑某却说:“我的狗根本就没有咬他,也没有任何伤害他的行为,只是见有人跑过来,以为要和它玩所以追了上去。是他小孩自己摔倒的,与我的狗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小明为了躲避郑某饲养的宠物狗的追逐而摔伤,宠物虽未直接咬伤或者抓挠伤害小明,但是郑某遛狗时未拴绳存在过错,小明确系为了躲避郑某所饲养的宠物引发的险情而受伤。为此,郑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要求郑某向小明支付医疗费、营养费和交通费等经济损失2000余元。

  民事责任方面。法官说,饲养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在不同情况下饲养人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饲养人对饲养的动物负有监督的作为义务,应当预见和避免动物致害。饲养人在客观上能履行但未履行监督的义务,导致动物致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损害若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则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若饲养的宠物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其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若遗弃、逃逸在外的宠物在外期间致人损害,则应当由该宠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法官说,根据受害人受到的伤害程度不同等,饲养人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最高可拘留15日;也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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