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8月15日电(周文清)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人开始饲养宠物,但因宠物引发的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东桥法庭审结一起关于宠物狗配种的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3月7日,吴某与毛某通过线上平台协商宠物狗配种事宜,约定郑某、吴某将其共同所有的公犬与毛某所有的母犬进行配种,配种成功后,毛某需向郑某、吴某交付一只幼犬,不收取配种费用。2023年3月9日,郑某、吴某将母犬接到家中欲与其共同所有的公犬进行配种,2023年3月29日,毛某将母犬接走,2023年5月5日,母犬产下5只幼犬。此前,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为给宠物配种,他人的公犬寄养在毛某家。

  母犬产下5只幼犬后,郑某、吴某便要求毛某交付一只幼犬。但是,毛某认为,从宠物狗生育幼崽的时间来看,幼崽并非郑某、吴某的公犬与母犬交配生育而得,是与另一只公犬配种而来。并且,配种时郑某、吴某的公犬还确诊阴囊炎,因此两只狗交配不成功。而郑某、吴某则认为寄养在毛某家的公犬患有弱精,幼犬不可能是与他人公犬交配产下的。双方产生较大纠纷,郑某、吴某便将毛某告上法院。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毛某向郑某、吴某交付一只幼犬,是以原被告所有的宠物狗配种成功产下幼犬为条件,郑某、吴某主张母犬与其所有的公犬成功交配,产下5只幼犬的事实,毛某抗辩幼犬系母犬与他人的公犬交配产下的,在无法确认幼犬是否系原被告所有的宠物狗配种产下的情况下,郑某、吴某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也不申请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郑某、吴某要求毛某交付一只幼犬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对萌宠进行配种在养宠圈内较为常见,为了防止此类纠纷发生,建议双方应当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有明确的聊天记录,要对宠物交付条件、配种住所、配种费用承担、幼崽挑选顺序等进行明确约定,保留书面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