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荔湾区多位居民反映小区草坪上疑似有人投毒,并在南瓜等食物中藏钉子,致多只宠物狗死亡。11月11日,彩虹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称,已派人核查并清洗、消杀事发的草坪。辖区派出所民警称,目前正在调取监控寻找线索。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黄忠认为,投毒致他人犬只死亡,投毒者首先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犬只是宠物犬等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投毒致他人宠物犬死亡且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犬只等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如果犬只等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尤其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其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黄忠提醒说。

  在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孙志强看来,投毒杀犬在实践中不仅会产生相应的民事纠纷,也可能因为事件严重程度而涉及刑事法律责任,具体的责任分析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同时要审查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已有人因毒犬被判刑。2021年11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小区居民沙某、王某因不满小区业主在遛宠物犬过程中放任犬只在小区草坪上肆意拉尿,向小区草坪等公共区域投放涂抹鼠药的食物毒杀犬只,导致11条犬只中毒死亡。

  不久,沙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2022年6月,法院以沙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以王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