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一早,#价值23万元缅因猫坠楼保姆被追责# 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第一。
据@1818黄金眼的报道原文,“孙阿姨之前在一个雇主家里做家政保洁。最近,雇主家的猫从楼上跌落,据说是从国外接来的缅因猫,价值23万元,养了三四年。孙阿姨的工资和垫付的买菜钱,雇主不愿意给了。孙阿姨觉得有些委屈。”
不少网友看到这一新闻,误以为是23万元全让保姆赔付,由此引发了一场激烈的讨论↓
对于这一说法,该雇主在抖音直播时给予回应,其声明:“从来没有让阿姨赔偿23万元,这完全是断章取义。”
至于媒体报道的23万元,该雇主表示,当时说的是“2至3万”,并已结清了保姆的饭钱和买菜垫付的费用,但是由于保姆未关门窗的疏忽,导致猫坠楼死亡,主人决定不予结算当月工资。
除了工资结算,双方在责任认定方面也存在不同观点,雇主表示当时找保姆就是照顾猫的,保姆却未能按嘱咐关好门窗,发生猫坠楼事件,但保姆则表示自己是全职保姆,要做饭、洗衣、搞卫生,“人能管得了畜生吗”,让自己承担猫坠楼的责任有点太牵强。
上海一中法院曾推出过一期微剧,讲的是寄养的宠物狗因为宠物店忘记关门,结果跑出去吃了有毒的东西致死,宠物店该如何赔偿的问题。
生活中往往有这样一类物品,他们本身的物质价值并不高,但对于我们而言是独一无二的存在,具有特殊的纪念价值和人格意义,例如饲养多年的宠物,就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当这类物品受到侵害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江苏坤象律师事务所杜松松在《聊聊宠物被侵害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审判实务》一文中谈到,对比《民法典》颁布前后的法律规定,法律表述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变更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其中包含了两点扩展,第一点是由“人格象征意义”扩展为“人格+身份象征意义”,第二点是由“特定纪念物品”扩展为“特定物”。该两点的扩展,可以体现法律对该部分权益的扩大保护。
杜松松检索了相关判决,如(2021)湘0702民初309号,法院认为,宠物对主人的意义和一般的财产是不同的,在特定情况下,它具有特殊的人格利益。宠物是主人的一种慰藉,是原告的家庭成员。正因为宠物的陪伴具有不可替代性,宠物的价值才不能用金钱衡量,且宠物的死亡确实会给原告全家,特别是原告多病的父亲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
杜松松认为,可以肯定的是,《民法典》的颁布对于侵害宠物后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判决支持的比例会有所提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多元化,在注重物质利益保护的同时,人格利益保护也在不断丰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民法典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第二款规定了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新规则,保护的均是人格利益。
当自然人将深厚的感情投入到特定物中,使其具有人格利益,其灭失或毁损势必会对自然人造成一定精神损害,自然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救济手段,但是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不是当事人诉请什么就支持什么。精神损害赔偿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一般物品损坏所造成的精神不快、不适、惊吓等情绪并不足以成为请求损害赔偿的基础,不能以当事人的主观标准认定精神损害。
对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遭受侵害并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从以下方面考量:
● 一是受到侵害的客体是对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该物的毁损灭失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特定物一般是具有纪念意义、承载感情或精神寄托的包含人格利益的物品;
● 二是造成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损害的行为是侵权人实施的,即对物的侵害行为;
● 三是侵权人实施的行为与造成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损害和自然人的精神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部分内容综合自网友评论、1818黄金眼、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永川法院、上海一中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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