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1日22:00左右,徐先生的德国牧羊犬出现剧烈腹痛,与A宠物医院电话沟通后,建议到院处理。9月22日00:00,徐先生带牧羊犬到达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判定为急性肠扭转,需要紧急手术。当日值班医生表示无法独立完成手术,建议徐先生转诊,徐先生认为目前没有合适的紧急转诊医院,要求A院相关医生出急诊。9月22日02:00,医生赶到,开始手术,在麻醉后剃毛过程中,牧羊犬抢救无效死亡。
徐先生认为A宠物医院存在重大过错,延误了手术时机,死亡牧羊犬身价不菲,应由医院赔偿其全部损失。双方沟通无果,徐先生向A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医疗合同纠纷的主体主要是针对人与人之间的医疗服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该解释。这里提到的“患者”是指自然人,并不包括动物。
对于动物,即宠物的医疗合同纠纷,虽然宠物在法律上属于主人的财产,但宠物医疗合同纠纷并不直接适用上述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司法解释。宠物主人与宠物医院之间的纠纷,更多地被视为一种服务合同纠纷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宠物因诊疗不当出现不良后果时,宠物主人可以依据合同法追究医院的违约责任,或者以财物受到损害为由追究医院的侵权责任。
目前,中国法律对动物医疗损害责任尚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处理宠物医疗纠纷时,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宠物医院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利和责任拒绝诊疗并建议转诊。根据中国兽医协会发布的《宠物医院转诊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情况可以作为转诊的条件:
在这些情况下,接诊医生应根据规程要求提请转诊,并为转诊提供详细的病历资料,协助办理相关转诊手续,并持续跟进病例在转入医院后期治疗情况,必要时给予协助。
此外,动物诊疗机构在面对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病例时,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动物的健康和福利为首要考虑,采取适当的转诊措施。这不仅是对动物负责,也是对宠主负责,避免因技术或设备限制导致动物病情恶化或产生其他风险。同时,这也是避免医疗纠纷和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
在面对宠物诊疗纠纷时,宠主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宠物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且这些过错与宠物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上述分析,无法证明宠物医院存在过错,最终认定A宠物医院无需对德牧犬的死亡承担责任。
宠物医院是否有权拒绝手术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法律空白区域,容易引发纠纷,建议医生在诊疗文件上进行书面提示,保留宠物医院拒绝诊疗,建议转诊的权利。此外,宠物医院应建立起完善的急诊规范及夜间诊疗规范,将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告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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