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女子免费让宠物狗为群友的母犬配种,不料配完种第二天,宠物狗自行跑回家,女子发现宠物狗生病,赶紧开车送医,狗到宠物店后不治身亡,女子遂将群友诉至法院,索赔2.85万元,群友:一只狗2.85万太贵!法院会如何判决?

  蔡丽是名90后,住江西省龙南市,未婚且单身,喜欢宠物狗,2年前支付2000元人民币购得“金毛”宠物犬一只,取名为“壮壮”。

  蔡丽对狗极为喜爱,平时经常与人交流养犬心得,为让它健康成长,还专门加入某“私宠生活馆”微信群,请教宠物生活馆专业人士,并依照其指导对宠物狗精细照料。

  事发当天,缪财通过微信群添加蔡丽微信,经询问得知蔡丽育有一只近3岁的金毛公犬,由于他养有一只金毛母犬,于是提出让蔡丽的宠物犬给其母犬配种。

  考虑到双方都是爱狗人士,且同在一个微信群,蔡丽认为缘分难得,双方通过微信协商,蔡丽同意无偿让其宠物犬“壮壮”给缪财的母犬配种。

  当晚19时40分,缪财驾驶面包车,来到蔡丽住处,接走蔡丽的宠物犬,晚上两只宠物犬自行配种,次日上午,缪财称宠物犬已配种成功,未提有异常情况。

  9时许,两只宠物犬在玩,缪财没有拴狗,10时许,缪财听到宠物犬“壮壮”跑出去的声音就跑出去追,但是没有找到,约10时30分,宠物犬“壮壮”自行回到蔡丽住处。

  10时31分,蔡丽发现宠物犬“壮壮”舌头发紫、呼吸异常,呈生病症状,随即以微信告知缪财宠物犬“壮壮”已回来及现状。

  蔡丽随即驾车送往宠物馆进行救治,在路上,宠物犬已站立不稳,到达宠物馆后,宠物犬“壮壮”于当天下午14时14分,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死因为中暑。

  事后双方协商处理,缪财发信息称自己疏忽大意,发现蔡丽宠物狗呼吸有异常,但没想到是中暑,没照顾好以致它走失,直至第二天自行回到蔡丽住处,对自己的过错感到内疚。

  但蔡丽多次邀缪财见面协商调解,缪财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见面,怠于解决,蔡丽认为,2年多来,自己为养“壮壮”支付出大量钱财。

  且“壮壮”已成为自己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员,现如今它的死亡,导致蔡丽心情极抑郁,精神受到很大打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缪财赔偿经济损失1.85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缪财辩称,宠物犬的死亡原因不明,蔡丽没有提供宠物犬的死亡报告、就医报告、医疗资质等证明,蔡丽要求赔偿18500元过高;我愿意按市场配种费用的2倍约1200元进行赔偿;对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不予认可。

  诉讼过程中,双方协商决定,共同选择深圳市文华犬业有限公司对宠物犬“壮壮”的价值进行庭外自行鉴定,《鉴定书》认定“壮壮”市值为18500元。

  双方实际上在微信中达成了配种合同,蔡丽同意无偿让壮壮给缪财的母犬配种,在配种期间,缪财有义务做好对宠物犬壮壮的看护保管。

  但因缪财疏忽大意,导致宠物犬壮壮走失,壮壮自行回到蔡丽住处后,已出现呼吸异常,呈生病症状,经医治无效后死亡。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缪财接走前,宠物犬壮壮没有不正常现象,缪财陈述宠物犬壮壮走失前,也没有不正常现象。

  结合双方住处的距离、当时天气、宠物犬壮壮的特性等,法院认为,壮壮走失与其死亡有很大关系,缪财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导致壮壮走失,应承担70%责任,即赔偿12950元。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2种情况,一是自然人本身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本案中蔡丽的人身权益并未受侵害,显然不符合此种情况。

  二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侵害,所谓的特定物,主要指具有特殊含义的物品,比如说象征两人结婚纪念的物品、亲人的唯一遗物等。

  蔡丽虽然很喜欢宠物犬壮壮,但壮壮不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故蔡丽要求缪财赔偿精神损失费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缪财赔偿蔡丽的宠物犬损失1295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