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沈阳日报社与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市公安局有关人士携律师做客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就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并现场回答读者和网友提出的问题。

  答: 首先,大东区是沈阳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其次,德国牧羊犬、秋田犬是48种禁养犬之一,所以在大东区是不能养的;柴犬不是禁养犬种,可以依法饲养。

  答: 如果市民在生活中遇到犬吠扰民、无证养犬、饲养禁养犬、不牵绳遛犬等违规养犬行为,可以进行劝阻、制止。

  对不听劝阻的,公安机关鼓励市民拨打110公安报警电话,或者拨打治安管理局举报登记电线进行举报。

  答: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两千元罚款。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规定,对不牵绳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答:(一)取证: 被狗咬伤后,大多数人处于慌乱、紧张状态,身体上的疼痛可能使我们忽略留存证据,或者留存的证据不能使用等情形。

  在诉讼实务中,尤其是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对于谁是侵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侵权事实的发生负有举证责任。

  建议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留存证据:第一,侵权行为发生时,被侵权人可通过报警、拍取现场照片等方式留存证据;第二,可以查看事发现场周围是否有监控录像、留存记录侵权事实的发生录像证据;第三,寻找现场的目击证人,证明是被饲养人的狗咬伤;第四,通过提取伤口残留物进行鉴定的方法,来证明是否为饲养人、管理人的犬类咬伤。第五,留存就诊记录、治疗的收费票据等。

  (二)主张赔偿: 可以向犬只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如果造成伤残的,还可以主张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沈阳地域内,除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全域及其他区的农村地区外,都是养犬重点管理区。

  辽宁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确定的禁养犬共48种,其中,烈性犬39种、大型犬9种。

  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杜宾犬(笃宾犬)、卡斯罗、高加索 、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羊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利蓝梗、斯塔福 、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狗、中亚牧羊犬、加纳利、马犬、中华田园犬(土狗)。

  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

  沈阳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居民,只要准备好居民身份证、犬只的正面全身彩色照片、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登录“沈阳政务服务”网站或者手机App应用程序,在“办犬证一件事”里就可以按照提示进行操作,足不出户进行犬证新办、年审及缴费等事项,发放电子犬证。

  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沈阳实行养犬许可和年检制度,收费标准是:第一年每只犬收费500元;从第二年起,每年按规定时间连续缴费的,每只犬收费200元。

  对养犬人在办理犬只登记或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时,能够提供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当年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即:第一年每只犬收费250元;从第二年起,每年按规定时间连续缴费的,每只犬收费100元。

  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二千元罚款。

  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的,或者在禁止遛犬的时间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百元罚款。

  阻挠犬只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遵守《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主动办理《养犬登记证》,按期办理年审,不饲养禁养犬。

  在关注爱犬健康的同时,更要为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负责,按期为爱犬注射狂犬病疫苗。

  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惊扰他人。

  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不携犬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公园、广场、饭店、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携犬出户要随身携带便于清理犬便的用品,即时清除爱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可用报纸或塑料袋包好投进垃圾箱,保持城市环境卫生。

  不要遗弃、虐待爱犬,若不能继续饲养,请为爱犬找好新的主人或送至沈阳市犬留置所。

  针对在禁养区内饲养48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的情况,无论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是否合理约束犬只,也不论受害人是否逗弄犬只,只要禁饲犬只咬伤受害人,都要由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没有合理约束犬只,导致受害人被咬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还可能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刑事处罚。

  依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受害人及其他人民群众可以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饲养禁养犬只,由公安机关给予宠物主人罚款、没收犬只等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根据《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验,确诊患有狂犬病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烈性犬比其他普通犬只危险性更高,法律对烈性犬伤人问题采取了“绝对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只要被烈性犬造成损害,就无条件由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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