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元领养猫咪”“拉布拉多幼犬1元带回家” ……在某App上看到这样的信息后,爱宠人士黄女士走进宠物店,相中了一只非常可爱的猫咪。卖家告诉她“可‘无偿领养’,但需支付两年的猫粮费用”。黄女士心想猫粮是必需品,不论在哪里购买都要花钱,便与商家签订了协议。当她带着猫咪回到家后,却发现它有一身毛病:左眼皮肌无力、脱肛、软便。而卖家售卖的猫粮不仅价格很贵,其牌子也从未听说过,在几个大型购物平台上也不见踪影。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宠物“免费领养”套路越来越多,让不少爱宠人士深受其害:有消费者要免费领养一只宠物,却被强制绑定各种消费要求;有人签订了宠物用品购买协议,每月固定消费,结果发现宠物不停地生病、宠物用品质量低劣,自己面临一旦违约则需支付高额违约金的限制等。(4月7日《法治日报》)

  伴随宠物经济快速发展,宠物交易市场逐渐火爆。“免费领养”宠物作为新兴模式吸引了不少爱宠人士的目光。领养宠物的本意是救助流浪动物,同时也存在某些商家利用互联网平台,以“免费领养”为噱头吸引消费者,与消费者签订支付项目种类繁多的领养协议,实现盈利。

  “免费领养”的背后往往带有各种附加条款,如充值固定金额到店铺,每月支付固定金额用于购买该店铺的宠物用品,违约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款项或者赔偿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甚至有些商家用不健康的宠物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在与其签订领养协议后可能会面临解约难、维权难等问题。其本质是通过“免费领养”的模式,向消费者销售价格较高的宠物用品或与消费者签订不合理的协议,让消费者为免费的领养“买单”。

  实际上,商家通过消费爱心实现自身盈利的领养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商家打着“免费领养”的口号吸引人们注意,降低了消费者的心理防备,更加信任商家,愿意签订领养协议。关于《免费领养协议》中捆绑消费、最低消费等条款内容显然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经营者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主要权利,因此属于无效条款,不具法律效力。而领养人在宠物店签订领养协议并充值购买宠物用品的行为可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行为,因此领养人是法律上的“消费者”,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保护。

  “免费领养”宠物别成宰客套路。刹住宠物市场中的这股不良风气,需要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谨防消费者掉入“免费领养”陷阱。平台应当加强审核义务,要求商家明确告知领养人所负的义务并在醒目位置作出提示。监管部门应出台相关行政法规明确此种情形下平台的审核义务及侵权责任,督促平台和宠物行业制定统一、合规的领养协议。消费者在领养宠物时,要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领养机构或者宠物店,选择宠物时仔细询问核对信息,仔细阅读领养合同相关条款,对于捆绑消费、最低消费要求等附带条件的赠与合同,要谨慎选择,避免落入“免费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