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宠物犬饲养人对伤者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马罗与米湖住在同一单元楼。2022年8月6日22时许,米湖牵着宠物狗走出一楼单元门时,恰逢马罗走进来。米湖的宠物狗往马罗扑去,抓伤了马罗的手臂。双方协商未果,报警。民警出警后,马罗前往医院检查。经医院中医诊断为犬伤、气滞血瘀症,西医诊断为右上臂犬伤、狂犬病 II级暴露。马罗先后5次前往医院接种狂犬疫苗,支付医疗费共计1763元。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马罗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米湖赔偿医疗费、交通费。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米湖出门遛狗,未尽到注意、管理义务,未能有效管理犬只的过错行为与李华受伤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米湖饲养的宠物狗扑向马罗,给马罗造成损害的事实,有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医疗费收费票据、疫苗接种记录卡、马罗与米湖的询问笔录证实,法院予以确认。马罗主张医疗费用为1763元,有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医疗费收费票据、疫苗接种记录卡佐证,法院予以认定。马罗主张的交通费500元,未提供相关凭证,但其从家里往返医院接种疫苗5次,法院酌情支持100元。综上,马罗的损失合计1863元,应由米湖承担。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米湖赔偿马罗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863元。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应积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以便降低动物致他人的财产、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概率。当然,即使安全保障措施已经采取,但是依旧有损害事实存在,不能免除动物的饲养者需要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米湖没有证据证明马罗受到的损害是马罗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作为犬只饲养人,米湖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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