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日报讯 (记者谭琳)《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惠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惠州市烈性犬名录。名录共涵盖西藏獒犬、比特斗牛梗犬及阿根廷杜高犬等40个犬种。

  《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烈性犬名录由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管理情况依法适时予以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