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日报批医疗价格扭曲:人看病不如狗洗澡】一位护士带小狗去宠物店,价目表上狗洗澡50—100元不等。而北京三甲医院,静脉注射2.2元,吸痰1.5元……相比之下,护理病人还不如护理宠物。医疗服务价格长期偏低,尤其是技术价值被低估,严重挫伤医务人员积极性。以及多年来,在扭曲的医疗价格引导下,我国的“浪费型医疗”这一现状愈演愈烈。怎样让医生用最少的费用解决问题,从而变“浪费型医疗”为“节约型医疗”呢?
生命价值,常被描述为“生命无价”“人命关天”;对个体而言,常雾里看花,直到健康乃至生命即将失去时,才幡然醒悟;而在临床医生眼里,生命价值人人等同,不同的是生命质量。在经济社会,生命是有价的,有时维护生命质量和价格密切相关。
所谓生命有价,是当健康受损,需要消耗医疗资源时,每一个维护生命的医疗程序都有明码标价。
比如一位重症监护病人,医生每日查房诊金是3元,心电呼吸监护仪每小时8.5元,护理监护每小时10元,床位费每日70元,其他手术介入、针剂片剂、连接管线、针头针管、注射抹洗等都有不同的价格。把病人抢救成功,可能花费一两万元,甚至十万、上百万元,此时医疗价值可以用医疗价格体现,因为它换回了生命价值。
然而,仅用医疗价格衡量医疗价值未必合理。比如,医术高明与否肯定与挽救生命成功与否密切相关,可医疗价格未必体现出医生的技术价值。每日区区3元诊金,怎能代表医生的价值?
有时,用医疗价格衡量医疗价值未必合情。比如,尽管医生做出最大技术努力,病家也付出巨额医疗费用,结果并没有抢救成功,病人或不幸去世或遗留残疾。因为没有达到意愿中的医疗价值,不光医生沮丧,病家人财两空,觉得冤枉并心存芥蒂也是需要同情和理解的。
正是这些事事难料、结果未卜的医疗特点,使得医疗价格与医疗价值不能完全与其他经济形式一样,只讲求对等;也正是这种难于对等的工作形式,更能体现出医务人员专注于技术、凭良心工作的伟大;也正是这种难以平衡的医疗价值和医疗价格现状,才彰显医疗改革是一个多么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保障医务人员经济收益,从而鼓励他们提高服务水准,又要照顾民众健康收益,从而鼓励他们提高生命质量,使整个社会进入良性循环。
中国政府于2016年正式倡议“价值医疗”的医改战略。当年,财政部、国家卫计委、人社部等三个中央部委,与世界银行、世卫组织联合发布《深化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总论,首次提出“建设基于价值的优质服务提供体系”,报告中同时指出 “价值医疗”将成为全球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的核心。
价值医疗的通常定义,是指通过改革医疗服务提供体系,同时实现三个目标:更好的医疗服务、更高的健康水平,以及更加可负担的医疗成本。在医改实践中,价值医疗旨在建立医疗服务和健康结果之间的有效联系,从而实现从服务量和盈利为目标,向以患者健康结果为目标的转换。
2019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指导意见》。在国家卫健委中国人口宣教中心主任姚宏文看来,这是在国政策层面对价值医疗的进一步重申。“从以疾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从注重治已病向治未病转变,从依靠卫生健康系统向社会整体联动转变,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都体现出价值医疗的核心理念”。
李创提出的另一个浪费,来源于医保支付的导向,国家卫健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毓辉也有相类似的看法,他认为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大部分的钱用在药品上。“1990年时,卫生费用里面接近一半是药品费用;后经多年改革,至2017年药品费用支出仍占到34%。而欧洲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是20%,日本和韩国大概都在21%左右,药占比高绝对是低效率的显现”。
“另一方面是预防不到位”,张毓辉说,医改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患病率、发病率不断上升也是事实,如果预防不做好,医疗费用就会不断地上涨。
上海冬雷脑科医院创始人宋冬雷,在论坛上提出了另一种意义上的“腾笼换鸟”——“作为医生,我们也希望把药费降下来,把耗材的费用降下来。但同时,医生们也希望把诊疗服务费用提上来,让医生更专注于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金春林认为,实施价值医疗以后,激励机制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我们现在的激励,多提供服务就有多收入,而不是把健康结果做好多收入,这个激励机制不对,很容易造成浪费”。
价值医疗的另一种定义,是指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杨玲认为,价值医疗的一个体现方式,就是实现“病人不动医生动”。
价值医疗推动同等医疗投入下患者获益最大化,将直接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幸福感。
我国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药品价格分为统一定价和区别定价两种形式。现行药品价格是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通过成本顺加作价公式以及差比价规则公式计算药品代表品及同种药品的价格。实际零售价格则多由集中招标或市场决定,政府对不同药品的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进行适当控制。
我国药品价格经历了从全面监管到基本放开又逐步恢复监管的过程。20世纪90年代中期恢复监管后,监管种类从200多种增加至目前的2,700多种(涉及上万种剂型规格),其中有百余种执行政府定价,2,600种实行指导价,形式是最高零售限价。我国药价制定采取按成本核定法。专利药、仿制药、廉价药、短缺药、孤儿药、天然药、非处方药等有不同的产品属性和市场特征,应该有不同的调价政策与成本范围,但定价过程中因无法分类核定其标准成本而无法进行分类定价。目前执行的成本定价法并非市场定价机制,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全国有数千家药厂,进入目录的不同剂型品规药品有上万种,即使定价准确,也难以预计原材料成本、用工成本、管理费用增加等不确定影响。结果导致每一轮价格调整周期较长、品种较少,而且常出现该降的不降、不该降的降多了的现象。
近年来,降价重点出现一定偏差,主要针对国内仿制药。在新《药品价格管理法》出台以前,原研药(无论是否过专利期)享有单独定价权,尽管有功能相似的仿制药可以替代,但在屡次降价中降幅都不明显,价格高出仿制药30%以上,拉高了整体药价水平。
优质优价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指的是价格与质量成正比,价格差距能反应质量差距。生产同一种药品,质量好(药效好)的厂家所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所含价值量大,售价应当高。换言之,同样的社会资源生产高质量药品与生产低质量药品相比,数量较少、边际成本较大,机会成本明显增大,应该得到更高价格补偿。此外,药企品牌是无形资产,体现的是企业整体实力,是多次创新研发和保证质量与疗效经年累月投入铸就的,应当通过品牌差价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
我国现行药价管理缺乏合理的质量差比价规则,导致制药产业一味追求降价、低价,使得主流企业合理的研发、环保、劳保、技改等投入无法得到补偿,利润空间被侵蚀,市场竞争力下降,同时放任了小企业牺牲环境、侵犯知识产权、雇低素员工的短视行为。现行成本核算法是不区分剂型和销售模式,按照一定比率控制相关费用,原料价格高或效率低、消耗大都会导致核定成本较高,得不出平均制造费用与期间费用,也就得不到标准化成本。很难核定标准成本,也是放任高价存在的主要原因。为了规避政府渐进调低价格的监管,药企不断更换药品剂型、规格与包装,以“伪新药”谋求更高定价。仅2004年,国家药监局受理了万余种新药申请,而同期美国药监局受理不到150种。新的差比价规则出台后,对没有新疗效的仿制剂型有20%的加价封顶限制,近年来新剂型审批数量大为减少,有助于抑制整体药价水平,但并仍未真正解决优质优价问题。
学界和实务界都有反思,政府制定最高零售价、管住实际采购最高价、又控制流通加价率,取消了医疗机构自行采购药品并自主议价的权利,使药品的真正买方丧失降价动力和积极性。政府加强流通差率管制,使得医院内部自我约束与纠察机制失灵,医生拿处方回扣并不损害医院与其他医生利益,还能助涨价格,使医院有更高药品收入,无助于降低药品零售价格水平。实地调研发现,基础医疗机构销售药品零加成,忽视了维持药房验收、入库、储存、发放、药剂人员费用等必要支出。推行零加成之后的医院收入缺口,由财政补贴或通过提高医事服务费解决,现实中财力不足的地方县市价格调整与执行难度较大。
价格主管部门有制定药品零售最高限价的职能,药品招标采购办公室(由卫生、纠风、纪检、物价、药监、工商等联合组成)有通过公开招标颁布药品统一采购价的职能① 。按供求关系、按成本两种方法确定价格都有合理性,但目前这两套价格管理系统并行运作,引发系列问题,给深化药价管理改革带来困难。
本世纪初,出于打击医院商业贿赂的目的,我国开始药品采购招标。当时招标经办方是良莠不齐的招标公司,省、县、市逐级招标造成体系混乱。卫生部出台《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后,规定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必须竞价采购,中标价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审定公布。2007年前后,各地开始全省统一集中采购,包括挂网限价在内,都是有标底的公开招标并且实践中以最低价评标。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之后,原来未纳入药品招标采购范围的基层医疗机构也纳入政府招标采购范围,实行按中标价采购零差率销售。经过10多年的体制演变,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成为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政府干预色彩愈加浓厚,俨然成为除物价主管部门之外的另一套药价管理系统。
招标本身是一种市场化价格发现机制。国外也进行药品招标采购,面对提高药品采购效率的压力,同类医疗机构会自行组织(或通过行业协会)进行集团采购,以控制药品采购成本。医保机构作为医药费用的支付方,出于控制费用的考虑,会自行联合对一些常用药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然后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配送。究竟采取何种采购模式,完全由医保机构和医疗机构因地制宜协商解决。
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所采取的公开招标,已非经济学意义上的招标,而演变成一种政府直接干预。公立医疗机构自行采购药品是其作为独立法人行使财产权的重要体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面进行行政化集中招标采购,有碍独立法人地位的落实。现行招标体系背后有两个假定:假定药品有虚高定价,假定价格里面有大量回扣,不问企业规模、能力和投入,不问合理利润空间,一律在价格上先砍一刀,有矫枉过正之嫌。目前集中采购现状是“只招标、不采购”,事实上对众多普药设定了二次市场准入的烦琐程序,增加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而且在后付费制结算方式下量价挂钩难以实现,医疗机构即使违背采购承诺的数量也可不负责任,中标企业仍要做大量推销工作。
两套价格管理体系之争的实质无外乎是“条条、块块之争”。一方面,由卫生部牵头联合多家单位管理的药品招标采购办公室,通过履行核定医院采购最高限价的行政管理职能,也在“挑战”物价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管权限,把药价监管的目标由平衡买卖双方利益导向了不断降价。另一方面,各省招标标底的选择与最终取得的药价降幅俨然成为可资攀比的政绩,在与市场经济规律背道而驰的绩效观念驱使下,招标结果让药价管理改革无所适从。
(1)两套系统实际上开展了“降价竞赛”。招标价(医院采购最高限价)比按成本制定的最高零售限价低很多,个别省市降幅达50%。近年来招标标底屡创新低,尤其是基药招标遵循标底“三不高于”原则,即不得高于历史中标价、不得高于相邻省市中标价、不得高于本次招标最低价,对医药产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零售最高限价连续数次下调与招标不断刷新低价不无关系。
(2)两套价格管理系统的体系构成复杂,干扰了正常的价格审定程序,影响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零售限价管理体系的构成是: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最高限价)。招标竞价体系的构成是:出厂价-招标参考价(又称投标限价)-中标价(实际是集中采购最高限价)-医院零售价(中标价加成15%)。实践中,挂网限价挑战零售最高限价,部分非典型品招标前很少履行政府价格审批程序,中标的最低价明显不符合差比价规则,低于很多大中型企业平均成本,造成流标或中标后断供,以致仍在定价目录内的药品停产。
(3)基药成为目前招标的“灾区”,加重了价格调整的难度与实际负担。基药集中采购的招标规则是两标(技术标与商务标)、一品两规三剂型,只能报最低价,否则被淘汰。部分省份分几个区,企业机会稍多,很多省只有一个区,竞争更激烈。有的省份招的不是最低价,而是最大降幅,令很多企业望而却步。结果导致最高零售限价是基药中标价的数十倍,再次令社会关注点聚焦药价。
我国药价管理工作仍存在缺乏现代市场经济理念、规则不完备、缺乏绩效保障的问题,没有充分意思到专家评价、利益平衡、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1)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和依法问责机制。卫生部等多部门主管的药采办负责审定医院采购价,这导致药价监管职能与其他行政管理职能混同,非专业人士参与药价决策,妨碍了药价监管工作的独立性,有损监管过程与结果的公平公正。目前药价监管与行业主管混同,导致定价或调价出问题之后没有明确的问责对象。
(2)监管职能的横向与纵向配置有待加强。药价监管涉及诸多领域和部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与相互配合亟待加强。药价监管的纵向层次分工体系也有待完善,在药品产销地有的进定价目录、有的未进目录,有的执行政府定价、有的执行市场调节价,在定价依据、成本调查、药价信息采集方面仍存在沟通不畅的现象。
(3)监管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仍不够。药价监管的主观性较强,对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各级药价监管机构也有自身利益,客观上存在与被监管企业交换利益的可能。目前我国药价监管决策的公众有效参与度不高,未能给予医保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患者等多元利益主体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
增强药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加强药品监管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与相互配合,理清交叉职能,纠正错位职能,适时探索医药卫生主管部门职能在体制上的整合。建立全国药品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建立跨省协调管理的制度化体系,避免一事一议。增强我国药品价格监管的公众参与度,给予医保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患者及其利益代言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纠正信息不对称,有效避免监管失灵尤其是“监管俘获”。改变GMP认证中“重认证、轻监管”的现象,加强GMP认证跟踪检查,建立市场准入后的长效监管机制。
在药品零售价格调整方面,建立定期调价制度,将调价周期缩短至两年左右。调整药品调价重点,适度加大进口或合资高价药的降价力度,适当放宽对创新药、经典廉价药的价格限制。推进同类疗效药品的比价关系与国际价格比较研究,探索药物经济性评价等新方法的本土化运用。在流通差率管制方面,可考虑对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定价目录内药品,实行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的差别化政策,逐渐探索合理的差率设置。
应当全面、有效开展已经出台的有关药物疗效一致性检验工作,以期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决策依据。加强药物经济学方法在我国的应用与推广,规范临床循证医学的评价标准,提高其评价效果的权威性。适时开展中药与西药疗效的平行评价探索工作,为中药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可信依据。加强对假冒伪劣药品生产经营的查处、整顿力度。加强药品生产企业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质量及职工健康、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监管。
完善政府主导下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纠正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主体的错位问题,可考虑按照医疗机构产权关系或财政所属关系确定招标主体,如省级公立医院可由省级医院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招标,市县级公立医院可由同级医院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招标,如采购规模较小也可以医院联合或委托专业招标机构进行。探索建立体现优质优价的招标评审指标体系,发挥集中招标在鼓励药品质量提升方面的积极作用。
狗洗澡是市场经济双向自愿的,没有可比性,人类医院医疗应该一步步向全民免费医疗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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