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八)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九)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十)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数量:无数量限制

  (一)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