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作为人类亲密的朋友,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家庭,但是人们对于宠物狗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大多不甚了解,随之而来的是“狗致害”的事故也越来越多。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牵绳带宠物遛弯时咬伤他人,如果宠物的咬人行为与受害人无关,并无挑逗等主观行为,应由宠物主人承担责任。如果宠物的咬人行为系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宠物主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烈性犬,价格相对昂贵,本身的脾气比较暴躁,而且很具攻击性的犬种。具体包括:西藏獒犬、杜宾犬、罗威纳犬、比特犬等。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则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得以被侵权人有过失而主张不承担或者减轻侵权责任。

  在禁养烈性犬伤人的情况下,犬主人可能面临相关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犬只等,如果犬主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也可能面临相应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犬主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责,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现就职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曾在国企和上市公司工作,马晓明律师在提供法律法服过程中,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竭诚维护委托人一切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