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31日讯 哈尔滨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品种包括哪些?如何办理犬证?养犬管理服务费用在哪?犬伤人后,养犬人不拿医药费怎么办?30日上午,在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哈尔滨市人制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卫生局、哈尔滨市城管局、哈尔滨市畜牧局、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哈尔滨市工商局等部门领导,就新养犬管理的相关问题,接受了媒体记者现场提问,洋细解答了市民关注的养犬管理热点问题。

  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犬、巴西非拉犬、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犬、苏俄牧羊犬、德国牧羊犬、斗牛梗、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大丹犬、俄罗斯高加索、意大利扭玻利顿、斯塔福、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寻血猎犬、巴仙吉犬、英国斗牛犬、秋田犬、纽芬兰犬、凯丽蓝梗、中华田园犬(笨狗)、苏联红犬、昆明犬、杜宾犬、比利时牧羊犬、罗威纳犬、大型麦町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古代牧羊犬、爱尔兰狼犬、沙克犬、灵缇犬、澳大利亚牧羊犬、法兰德斯牧羊犬、荷兰毛狮犬、伯德梗、阿拉斯加犬、哈士奇犬、金毛犬、松狮(大体)、萨摩耶犬(大体)、拉布拉多犬(大体)、雪达犬(大体)等。

  记者:养犬收费是所有养犬人都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条例中关于养犬管理服务费都有哪些规定?

  哈尔滨市人制委员会:在法规征求意见阶段,许多不养犬的市民希望通过高收费来达到限制养犬的目的。但从哈市养犬管理实践看,通过高收费来限制养犬很难达到预期效果,还会导致大量犬只游离于管理之外,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在确定服务费数额时,以实现政府对养犬行为的有效监管为目的,同时考虑了鼓励养犬人积极登记等方面的因素。

  按照《条例》规定,养犬人缴纳管理服务费,第一年每只300元,以后每年缴费200元。同时,为体现社会对特殊群体的关爱,规定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享受低保待遇的鳏寡孤独老人养犬,免缴管理服务费。

  《条例》规定,管理服务费用于犬只的免疫、电子身份标识制作、伤人责任保险、尸体无害化处理及留检机构建设等项服务。为保证管理服务费能够得到有效使用,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集中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记者:《条例》中禁养大型犬是如何考虑的,一些温顺的大型犬为什么也要禁养?目前哈市已经存在的大型犬,在条例实施后该如何处理?

  哈尔滨市公安局:在立法过程中,这方面争议较大。许多市民反映一些犬体积大但温顺、不咬人。在日常管理和调研时我们发现,大型犬虽然不咬人,但吓人,有些大型犬喜欢与人嬉闹。我们经常接到举报,老人在锻炼时被突然扑上来的狗,吓得犯了心脏病;小孩在玩耍时,被突然窜出的狗吓得大哭。

  根据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城市经验,这次立法我们把大型犬也列入禁养范围。对于已经饲养的大型犬,居民可在10月31日前自行处理,或送到市区外。11月1日之后将按照条例,由公安机关留检所进行安置、饲养。

  哈尔滨市公安局:《条例》中明确规定,哈尔滨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其中烈性犬主要包括藏獒、狼狗、中华田园犬等,大型犬是指体型比较大的犬,主要包括萨摩等,共49种。

  此外,不在49种禁养之列的混血犬,只要身高超过50厘米,体长超过70厘米的犬类,都属于禁养范围。根据条例规定,禁养区域范围,主要包括城区内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

  记者:犬只植入电子芯片,在管理中起到什么作用?植入的芯片对犬的健康是否有伤害?

  哈尔滨市公安局:电子芯片是现代化管理的一种手段,它的主要作用是记录犬的一些信息和养犬人的信息,当查处违规养犬时,犬只的伤人记录和扰民记录,在网络上都可以查得到。按照规定,狗扰民两次以上,提出警告,犬伤人进行处罚,通过芯片可以有效记录这些数据。此外,电子芯片只有小米粒大小,植入犬的耳朵后部,其他省市现在已经有几百万条犬植入了这种芯片,目前,还没有发现对犬造成伤害的案例,请养犬的市民大可放心。

  记者:《条例》从4月1日开始实施,养犬人什么时候可以办理养犬登记?应当到哪里办理登记?都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如果不办理登记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哈尔滨市公安局:主要分四步进行实施:4月1日至5月30日,进行宣传教育活动,基层派出所逐户进行调查,对辖区犬类数量和品种进行调查。6月1日至10月30日,登记办证阶段,每个区设一个办证点,为养犬人提供办证服务。

  11月1日至年底,相关部门将对无证犬,遗弃犬、流浪犬进行收留整治。明年1月份以后总结经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记者:在街道上和小区内经常看到养犬人在遛犬时不系犬绳,犬只在人群密集的地方随意奔跑,惊吓到行人或者咬伤行人,而且有的犬只在外面随地排便,影响了环境卫生,请问按照条例规定,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当遵守哪些规范?

  哈尔滨市人制委员会:关于携犬外出的行为规范问题,《条例》第36条作了具体规定。该条规定犬只外出活动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并列举了七项具体要求:为犬只挂犬牌;用犬绳牵领犬只,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记者:外地在养犬管理立法中都规定了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哈市条例中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哈尔滨市人制委员会:《条例》中规定的禁入区域,主要是从这些区域的人流量及用途、功能等方面考虑的。

  哈市养犬条例规定的禁入区域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教学区、食宿区,学前教育机构,医院,少年儿童聚集、活动的场所;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店;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中央大街等步行街、休闲体育广场、绿化地带和公园。

  为了体现对特殊人群的关爱,上面所列区域允许饲养导盲犬的盲人和饲养扶助犬的肢体重残人携犬进入。

  《条例》还规定,除上述区域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体现了对这些单位和个人意愿的尊重。

  恶意虐犬罚款1000元记者:《条例》规定了养犬的相关规范,那么对恶意虐待犬只的行为有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哈尔滨市人制委员会:对恶意虐待犬只的行为,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有所考虑,这项立法本身目的就是要规范文明养犬行为,既包括养犬的规范性规定,也包括对恶意虐待犬行为的处罚,这些在《条例》的相关条文中都有所体现。如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养犬人应当妥善饲养犬只,避免疾病传播,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第65条规定,养犬人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收留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并处以1000元罚款。组织或者参与“斗犬”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处以2000元罚款。

  记者:结合《条例》实施,哈市什么时候开始对养犬不文明行为进行整治和处罚?

  哈尔滨市公安局:据不完全统计,哈市城区现有各类犬只的数量超过10万只。去年7月至今,哈市部分区县多次发生因狂犬病致人死亡事件,打破了全市13年未发生狂犬病的记录。

  哈市犬只敞放敞养呈越发严重之势,这不仅导致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还存在影响卫生、传染疾病的潜在危险。因此决定结合创建文明城市及《条例》的实施,哈市开展专项整治,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实现养犬人依法养犬、规范养犬的目标。

  哈市计划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个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专项整治。

  记者:现在一些养犬的市民对这部条例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认为条例是通过行政强制力来限制大家养犬的权力,请问法制委领导,您怎么看待这件事?

  哈尔滨市人制委员会:部分市民可能对这部条例有一些误解。制定养犬管理条例,首先是肯定了大家养犬的权力,其次是说大家要按规矩养犬。《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对养犬这种行为进行规范,使养犬者在养犬中得到乐趣及精神慰藉的同时,减少对其他不养犬者的干扰,维护公共秩序。

  虽然《条例》针对违法养犬行为规定了一些行政处罚,但处罚仅是一种管理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制定条例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条例》的引导,通过对文明养犬的宣传,规范大家的养犬行为,增强大家文明养犬的意识,减少生活中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因此,在《条例》实施上,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教育为主,引导养犬的市民自觉遵守法规。当然,对于那些不按规定养犬又不改正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也是管理的必要手段。

  哈尔滨市公安局:根据《条例》规定,犬只伤人后,养犬人应该第一时间将被伤害人送到医院救治,并先期垫付医药费,同时将伤人的犬只,24小时内送到公安局留检机构,由动物疫病预防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如果不履行义务,公安机关将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并对养犬人进行处罚,个人罚款500到1000元,单位罚款1000元到5000元。

  哈尔滨市公安局:根据《条例》规定,对流浪犬、弃养犬、没收的犬只将准备建立一个犬类留检所进行收容,而在过渡期期间,先期租赁一个能饲养流浪犬和弃养犬的场所。留检所将依法登记留检的流浪犬、弃养犬,凡属于健康的犬只经免疫后,可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认养。

  记者:《条例》中注入了基层组织和群众参与管理的亮点,请问条例为什么要这么规定?

  哈尔滨市人制委员会:养犬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想取得实效仅仅依靠政府部门通过执法手段来落实是不切实际的,需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给予积极配合,实行综合治理。

  因此,《条例》在借鉴本市和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养犬协会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引导养犬人自觉遵守养犬行为规范方面的责任。这样既可弥补行政管理的不足,又体现了软性管理的要求,使条例更具亲和力,增强了条例实施的可操作性。

  记者:养犬管理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比较多,容易产生因协调工作不到位、权责不明而疏于管理的问题,请问《条例》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在养犬管理机制保障方面较以往有什么新突破吗?

  哈尔滨市人制委员会:为保障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条例》对哈市现有的养犬管理体制进行了完善,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工商、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同时,为了防止政府各部门因权责不明而互相推诿,《条例》对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的在养犬管理方面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按照职责分工,公安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办理养犬登记;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处理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收留、处理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流浪犬只;捕杀狂犬。畜牧兽医局负责对犬只进行免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进行预防和控制;对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收缴占道售犬设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犬只交易市场、犬只经营者工商登记,监督犬只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控、人间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和人用狂犬疫苗预防接种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