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四川泸州市发布《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对犬只限养区、养犬管理、违规行为处置做出进一步规定。

  南都记者注意到,泸州市限养区包括城区、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等。

  在上述限养区内,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通知还提到,携犬出户须在所携犬颈部悬挂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以备查验。

  通告中对允许饲养的品种做出了规定,只准饲养《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南都记者查询发现,其中包括北京犬、西施犬、吉娃娃、叭儿犬等24个犬种,中华田园犬不在允许饲养名单内。

  在犬只管理上,通告规定,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3米)牵领,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养犬人违反规定将如何处罚?通告明确,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由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对犬主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