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大德国牧羊犬三年内两次咬伤小柯基,女主人却拒绝赔偿,理由是“它自己跑出去的我没错!”9月6日,上海松江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判例:赔偿全部医疗费。

  近日,上海市民卫先生带着自家宠物狗小柯基在小区遛弯,一只无人牵绳的德牧犬尾随在后,突然撕咬小柯基后迅速逃离,而就在三年前,这只小柯基也是被这只德牧犬咬伤过一次。

  没多久,卫先生和德牧犬的女主人一起来到派出所,签了“调解协议”,对方签字同意赔偿小柯基的医疗费。

  可没想到的是,当小柯基终于从宠物医院痊愈,对方收到病历票据后,却又拒绝赔偿。理由是:德牧犬是自己偷跑出去的,她并不存在主观过错,而且小柯基犬存在过度治疗,因此不同意赔偿。

  卫先生于是怒而将德牧犬女主人告到了法院,认为对方不牵绳,不戴嘴套,调解后又无故反悔,且本人并无过度治疗。

  审判员询问德牧是否有犬只登记证,女子表示,德牧登记在老公的公司名下,她只是带回来养养,觉得是合法的。法院认为:被告将登记在公司名下的烈性犬只带至居民区饲养,被告应被认定为动物管理人;本案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该侵权责任适用严格无过错归责原则,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有宠物医院就诊病历、记录、付款凭证及发票为证,费用金额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治疗柯基犬产生的全部医疗费。

  法官还介绍,《民法典》中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包括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保管人等。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否是动物的所有者,只要被认定为管理人,均应对动物致害后果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案件,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不考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要被侵权人能证明其行为与己方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饲养人或管理人即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其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果饲养的是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则适用“严格无过错责任”原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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