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犬只为生活增添乐趣。但有的爱犬人因缺乏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严重影响了他人生活,由此产生了不少的矛盾纠纷。记者今日获悉,成都市双流法院审理了一起颇受大家关注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拴了绳的禁养犬VS未拴绳的非禁养犬,究竟谁对谁错?

  2023年6月,王某饲养的金毛犬与段某某饲养的德牧犬玩耍时,金毛犬突然受伤。其间,德牧犬牵着狗绳,而金毛犬未牵狗绳。

  随后,王某将金毛犬带至宠物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骨折,手术治疗产生医疗费1.8万余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同年9月,王某以段某某疏于管理德牧犬,致使德牧犬咬伤金毛犬为由,将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段某某赔偿各类费用共计2.2万余元。

  “段某某饲养的宠物咬伤了我的宠物,造成我的财产损失。同时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其饲养的德牧犬属于限养区禁养烈性犬且没有《养犬登记证》,我要求对方负全责。”王某表示。

  “首先我不知道德牧犬是成都限养区的禁养犬,另外,是王某自己遛狗不拴绳的行为导致宠物受伤,所以,这有可能是‘狗界碰瓷’。”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是政府划定的限养区,而段某某饲养的德牧犬又是成都市限养区禁养犬品种。同时根据王某提供的两只犬只共同玩耍、王某与段某某共同查看金毛犬伤势的监控视频,足以证实未栓狗绳的金毛犬与栓了狗绳的德牧犬在玩耍过程中,金毛犬受伤的事实。因此,段某某违反了《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中禁止饲养烈性犬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段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林某作为金毛犬主人,在遛狗过程中,未给金毛犬系犬绳,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当负有一定责任。

  综合考虑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各方的责任大小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判决由段某某承担70%的主要责任,限期向王某赔偿1.3万余元,王某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2023年12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成都市限养区禁养犬品种目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及该《通告》相关政策解读文件,就禁养犬品种目录、大型犬标准、举报方式、处罚措施等作了细致规定。

  饲养禁养犬的后果非常严重。首先,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最后,饲养人明知自己饲养的是禁养犬,生性凶猛、具有攻击性,但未尽合理的管理和控制义务,其饲养的烈犬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安全造成现实危害,狗主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故意放任或者过失导致其伤人,未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情形下,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甚至故意杀人罪。

  所以,宠物行为,主人“买单”。谨记勿要违反法律规定,勿要私自饲养禁养犬,否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作为宠物主人,在携带宠物出行时,要规范自己饲养动物的行为,文明出行,如系好牵引绳等,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宠物免受意外伤害,也能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