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男子家的鸡舍突然被一条宠物狗闯入,有不少鸡丧命狗嘴。男子一怒之下,把狗给打死了。可等男子清点死鸡时,却意外发现还有一些死因不明的鸡。

  男子认为这些鸡应该是被狗给吓死的,于是要求邻居全部赔偿1.41万元,谁知邻居却要求男子先把买狗的1.9万元给赔了。

  在一个安静和谐的小村庄里,潘先生正在打理自己的鸡舍,同时喂养鸡舍里的几百只鸡。这些鸡除了潘先生自己吃以外,大部分都是打算卖钱的。

  事发当天中午,潘先生正在家中睡午觉,突然鸡舍中传来了一阵鸡鸣狗叫,顿时被惊醒了。

  潘先生起身向鸡舍跑去,结果看到一只大黄狗在自家鸡舍里大开杀戒,地面上到处是鸡毛、鸡血,还有鸡的尸体。

  潘先生认识这只大黄狗,它是邻居罗某家的,不过既然它敢来搞死自己辛苦养的鸡,那自己绝对让它见不到明天的太阳。

  于是潘先生拿起鸡舍旁的一根棍子,然后把鸡舍大门一关,冲进了鸡舍对着大黄狗的狗头和狗背连砸好几下,大黄狗惨叫几声后,便一命呜呼了。

  随后,潘先生先报了警,在等待民警到来的过程中,他清点了现场的死鸡,其中被大黄狗咬死的有几十只,而其他鸡却死得莫名其妙,鸡身上没有任何伤痕,潘先生怀疑这些鸡是被狗给吓死的。

  之后,民警到达现场清点损失,死鸡共有705只。由于民警的到来,邻居罗某也被惊动了,他来到案发现场后,发现自己的秋田犬也死了,气得质问潘先生:“我的狗怎么死在你家鸡舍了?它怎么死的?”

  潘先生被罗某的质问弄得火冒三丈,他对着罗某吼道:“狗是我打死的,谁让你自己不看好的?它跑我鸡舍里弄死了700多只鸡,我还没找你算账呢。”

  之后,民警介入调解,潘先生要求罗某赔偿1.7万元,罗某不但拒绝了,还说自己的秋天犬是花了1.9万元买的,潘先生应当赔偿自己的买狗钱。

  由于双方争执不下,民警也没办法了,最终潘先生将罗某告上了法院,并以20元每只鸡的价格,要求罗某赔偿1.41万元。

  1、潘先生的鸡都在鸡舍里待得好好的,却被罗某的狗给害死了700多只,无论如何罗某都是过错一方,可他竟然还让潘先生赔狗钱,真是太不知耻了。

  本案中,潘先生是为了保护鸡舍里的鸡,而迫不得已、情急之下打死了在鸡舍搞破坏的狗,这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规定中所说的“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指的就是罗某。

  (一)在法庭上,潘先生表示除了被咬死的鸡以外,其他的死鸡都是被罗某的狗给吓死的。为此,潘先生提交了警方的调查记录。

  (二)但是罗某并不认可,他认为根据调查记录显示,警方只是登记了死鸡的数量,并未对鸡的死因进行调查。

  另外,罗某表示自己的秋田犬性格温顺,它咬死几只鸡有可能,但不可能导致几百只鸡死亡。罗某认为既然鸡可能被吓死,那也有可能是潘某冲进鸡舍打狗时,把鸡给吓死了。

  罗某还表示,自己的狗是1.9万元买的,虽然咬死了几只鸡,但潘先生明明可以驱赶,却非要把狗打死,这明显属于故意毁坏财物,故应当赔偿自己1.9万元的买狗钱。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首先,罗某养狗但没有看管好,导致狗进入潘先生的鸡舍咬死了鸡,这是事实且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故罗某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根据警方的调查报告以及潘先生的描述来看,在潘先生进入鸡舍时,除了被狗咬死的鸡,已经有部分鸡被吓死了,而且潘先生拿出了过往有鸡被吓死的相关报道。

  根据以上几点,潘先生的大部分鸡是被罗某的狗给吓死的,这具有高度的可能性。

  第三,潘先生说自己的鸡按照20元一只计算损失,但因为没有依据,所以法院并未支持。

  后法院结合了当地的市场行情,以及鸡的成长规律,酌情认定潘先生那705只才2个月大的鸡,值15元一只。

  最终,法院判决由罗某在十日内向潘先生支付10575元赔偿金。罗某对此判决不满,他提起上诉,但遭到了驳回。

  最后,在农村里养狗,确实很多人都不会拴绳,而警方也不会来管。但是农村里散养的狗,终究还是有野性的,不搞破坏的情况什么都好说,一旦散养的狗搞了破坏,那狗主人肯定要担责的,所以还请每位狗主人都看好自己的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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