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灯定损”是近期网络热词之一。2024年3月28日,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其租住在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一处自建房,退租时房东拿着灯一点一点检查,最后列出的清单中,房子每月的房租是1200元,但租客需要赔偿1万余元。近日记者注意到,“提灯定损”于4月15日被广东佛山某企业注册为企业名称。“天眼查”公开信息显示,该企业全称为“佛山市提灯定损贸易商行(个人独资)”,投资人为谭某某,登记机关是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出资额为1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国内贸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4月19日南方都市报)

  一般来说,企业取名总是要“高大上”一些,讨个好彩头,可“提灯定损”的背后却是漫天要价,这种明显违背常理的行为,有讹诈和勒索的嫌疑。

  既非好词又非好事,佛山这家企业为何还要把“提灯定损”注册成企业名?主要原因还是为了眼球效应。

  有的企业将起名、更名作为一种低成本、大范围的“广告”,希望能在庞杂的信息海洋中令人“过目不忘”,获取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注意力。不过,“眼球经济”的关键在于,企业能将获得的关注转化为对企业产品的认可度和消费力,没有产品和口碑支撑的博眼球,最终只能是昙花一现,更不要说把违背公序良俗的“提灯定损”注册成企业名了。

  去年,晋江一企业试图将与食品安全事件相关的“鼠鼠鸭”商标注册为自家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毫不留情地驳回了这一荒谬的尝试,并对其进行了2500元的罚款。因为“食品安全大过天”,这种不负责、不道德的炒作不仅有损企业形象,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践踏。

  同样的道理,恶评如潮的“提灯定损”,也不应该被注册成企业名。202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也不得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提灯定损”属于负面事件,显然不宜作为企业名称。

  好在,经过媒体的报道,4月19日晚,佛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市场主体名称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提灯定损”被列为了企业名称禁用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以“提灯定损”为关键词也已无法搜索到相关企业。

  那么问题来了,佛山这家企业为何能注册成功?原因可能出在如何判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也不得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这句话上。因为,禁用情形的表述相对原则和笼统,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其的理解和把握,难免会产生一定的分歧。当然,这背后还有没有其他不可告人的原因,需要进一步深查。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仅要“亲”,更要一个“清”字,哪能企业“说什么就是什么”,更何况还是一个为了博流量几乎不择手段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