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宠物狗都是主人心中的“幺儿”,看到自己的“幺儿”受到侵害,奋不顾身上前“搭救”的人也不在少数,可是郑州市的秦女士却在护狗心切的同时却被别人的“幺儿”咬伤了。2015年12月7日上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5年7月的一个傍晚,家住郑州市惠济区的秦女士和老伴在自己小区内遛狗,突遇同小区的王先生带着自己家的萨摩耶犬也在遛狗,因为之前两狗有过“过节”,此次两狗再次狭路相逢。

  秦女士见状,准备赶紧抱起自己的小狗往回走时,只见小狗已经冲了出去,对面王先生也是极力牵着自家狗的缰绳往后拉,试图避开秦女士家的狗,但两只狗开始相互吼叫、争斗,王先生不小心被狗绳缠绕腿部失去平衡摔倒在地,由于头部受伤,一时昏迷。王先生的萨摩耶犬就此挣脱,在秦女士追上小狗将其抱走的时候,萨摩耶犬跑过来将秦女士胸部咬伤。

  随后,秦女士到医院清洗伤口并接种狂犬疫苗, 被诊断为:创伤后伤口感染、犬咬伤,住院治疗。后又因被咬伤的创面反复结痂、破溃、渗,再次住院.医院对其进行了右乳犬咬伤后病损切除术,两次住院共30余天,花费医疗费1万7千余元。

  出院后,秦女士家人找到王先生要求赔偿相应的费用,王先生拒绝相应的要求,秦女士随后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万余元。

  “现在的病情给我造成了太大的精神压力,他必须赔偿我的相关损失。”法庭上秦女士气愤地说道。

  “她遛狗未使用狗绳,不符合《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有相关证,也是在牵引下遛狗,她自己也有责任。”法庭上针对秦女士的控诉王先生反驳道。

  经审理法院认为,秦女士系由王先生饲养的犬只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秦女士在外遛狗时未按照《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犬只束犬链进行牵引,其饲养的小狗跑向被告饲养的犬只并发生撕咬,其在犬只撕咬过程中抱走自家小狗,应当注意到存在被狗咬伤的风险,但因其未尽到充分注意及防范义务,故其对此次伤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被告王先生在秦女士被狗咬伤的事件应当承担70%的责任,由秦女士承担30%的责任。

  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秦女士各项损失1万8千余元。

  现如今养宠物狗的人越来越多了,与此同时,宠物狗伤人引发的民事案件也逐年增多。惠济区法院对该院受理的相关案件统计发现,此类案件的发生,大都与饲养者疏于对宠物狗的管控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8条也作了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动物伤人,我国民法采取的是危险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这是由动物本身具有致害的潜在危险性决定的,即只要发生损害,这种损害与饲养动物的伤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无论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他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受害人自己过错,例如受害人有意挑逗、投打、投喂饲养动物而造成自身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将不承担责任。第三人导致的损害,将由第三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为此法官提醒:饲养宠物狗无可非议,但是宠物主人应注意训练宠物狗的生活习性,避免宠物狗外出时引发的撕咬冲突,建议饲养比较温顺的品种。遇到冲突后双方应相互理解,冷静沟通,避免将矛盾升级。切莫小看一条狗链子,对宠物狗的有效羁束,不仅能使饲养者免于财产损失,更可以使他人免受人身侵害。(郑州惠济法院 张冬菊 姜兴荣)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