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汪星人”进入家里开始,他(她)就成了家庭一员,主人们不仅要善待狗狗,更应该做到文明养狗,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人民群众的难心事、烦心事,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我市修订出台了《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并公布了我市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和重点区域禁养犬名录,对犬只免疫、养犬登记、文明养犬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对违反禁养规定和遛犬不拴绳、犬只随地便溺等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罚。

  犬一直是人类忠实的朋友,很多养犬人已经把狗狗当做家庭的一分子,它们或勇猛果敢或聪明可爱,既能在荒野丛林中为人类提供保护和服务,也能在都市森林里给我们陪伴和慰藉。但是,生活中存在的一些不文明行为,却让一部分养犬人“愉悦了自己、妨碍了他人”,甚至一些行为已经危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了创造一个更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共同维护我市形象和良好社会秩序,让更多人的共享养犬的快乐,现将养犬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依法养犬。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一户限养一只犬,并应进行免疫和登记,禁止饲养禁养犬只;一般管理区域,应定期为犬只进行免疫;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医院、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识的室外公共场所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文明养犬。不得在住宅共用区域饲养犬只;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工作、生活,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应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3)规范养犬。为犬只佩戴标识;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公共场所应主动避让他人,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没有不文明的狗狗,只有不文明的主人。我们衷心希望广大养犬的市民朋友,用实际行动为爱犬赢得更多的尊重和支持,也希望不养犬的市民朋友能给予更多的包容和理解。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为合肥文明城市建设贡献一份力量,谱写文明养犬新篇章。

  一、依法养犬。依法办理饲养犬只的相关手续,并每年申办延续登记,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出门为犬只佩戴犬牌。不遗弃、虐待犬只,不组织或参与斗犬。

  二、文明养犬。不带犬进入社会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管理照顾好爱犬,携犬外出时遇到老人小孩孕妇,请自觉避让,加强犬只训练,培养爱犬出门随行保持安静的好习惯,防止爱犬乱吠乱叫、伤人、夜晚狂叫扰民现象发生。

  三、卫生养犬。外出遛犬时,随身备好小铲子(或硬皮纸)和塑料袋,随时清理犬的粪便,并妥善处置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四、健康养犬。按照犬类防疫的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等疫病的预防措施,定期为爱犬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疫苗。关爱犬的健康,定期为爱犬进行健康检查,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疾病的发生。

  五、安全养犬。请将爱犬圈养或链束,外出遛犬时请为爱犬带上犬链、嘴套等,避免伤人、打斗、走失等意外,不带犬进入公园、公共绿地、商场、学校、医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不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

  答:根据《条例》规定,我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分区域管理。

  一般管理区域内养犬的不需要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也不限制饲养数量和犬只的种类,但必须依法定期为犬只进行免疫。

  重点管理区域养犬按照禁限结合、强制登记的原则,一户限养一只犬,且不得饲养禁养犬种,必须依法进行免疫后申领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答:重点管理区域由公安机关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目前我市已公布城区重点管理区域,覆盖瑶海区、庐阳区(三十岗乡除外)、蜀山区(小庙镇仅限于小庙社区、拐岗社区)、包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街道仅限于高刘社区、长岗社区)、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管辖范围。

  答:《合肥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确定并公布。目前,我市公布的禁养犬名录包括獒犬、标准牛头梗等38类犬种,及具有38类犬种血统的混种犬,基本是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名录施行动态管理,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补充公布其他禁养犬种。

  答:不是,金毛、拉布拉多、哈士奇等虽然体型较大,但对人类攻击性不强,适合家庭饲养,不属于禁养犬种。

  答:可以通过比对已发布的禁养犬名录确定,也可通过犬只登记手机APP中的自动识别功能比对,或者到养犬登记办理点由工作人员认定。

  答:1.在公安机关规定的登记点就近申领;2.通过微信公众号或手机APP网上申领。

  答:为了方便市民申领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确定了60余家具有免疫资格的宠物医院作为申领点,便于养犬市民在为犬只进行免疫的同时办理申领手续。后期如增加申领点,公安机关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3)国(境)外人员:境外人员居留证、固定住所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合同等)

  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犬只的有效免疫证明和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侧面电子照片。

  犬牌损坏、丢失需要更换的,由中标企业(南京聚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中标价格收取。

  答:养犬登记证采用电子信息证件样式,不发放实物证件;养犬标识(俗称犬牌)的样式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

  答:新生犬只或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应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免疫,并在取得免疫证明后20日内,携带犬只办理养犬登记。

  答: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办理延续手续或通过线上办理。犬牌信息与养犬登记证同步更新,不需要单独办理延期手续。

  答:重点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或通过线上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新条例实施后,重点管理区域家中饲养两只以上犬只或饲养禁养犬如何处理?是否有期限?

  答:公安机关将按照分步实施、序时推进的原则,责令限期改正(限期10天),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答:禁止携带禁养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域。携带非禁养但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域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连续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8)单位饲养的犬只因诊疗、免疫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3)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医院、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等公共场所。

  答:禁止带犬只进入的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识的室外公共场所内不得养犬;医院、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不得养犬;其他养犬可能干扰他人或存在不适合养犬情况的地点。

  答:如已办理养犬登记并佩戴犬牌的,收容场所根据登记信息通知犬主认领;未办理养犬登记的,收容场所建立走失犬资料库,方便犬主查找、认领。

  养犬人领回犬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犬只在收容场所发生的饲养等费用。养犬人十五个工作日不认领或者无法通知养犬人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答: (1)线上申领的,按照系统提示选择申领点,上传身份信息、居住证明、免疫证明、犬只照片等信息,选择领取方式: 申领点自取或邮寄(邮寄费用自理),经审核审批后制作犬牌;

  答: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无主犬只。鼓励涉犬行业协会、合法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领养无主犬只,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答:因违法违规养犬被责令改正,在期限内进行改正的,不计入个人档案;在期限内未改正被处罚款或直接处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计入个人档案,

  (1)每户养犬超过一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禁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禁养犬只,并处以每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未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5)携带禁养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域的,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标识或者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答:单位或个人在生活中发现上述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可根据不同行为按照下列途径举报:

  (1)对违反限养禁养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及延续手续、携带禁养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域、外出未为犬只佩戴标识、遗弃犬只、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可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2)对养犬人未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及违反规定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可拨打12319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

  (3)对未按照规定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犬只尸体的,可拨打 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

  答:根据《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废止,《犬类准养证》同时失去法律效力,需及时更换新的养犬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