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蜀山法院筛选出三起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以案支招,希望消费者在遇到侵权的行为时,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提示广大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为消费者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2021年5月22日,原告陈某看到被告田某在抖音平台上出售“金渐层”名猫,便通过微信联系被告,向其购买了一只NY12色长毛金渐层猫。根据约定,原告支付定金10000元,后于2021年5月25日、5月26日先后向被告转账各50000元,合计100000元整,并备注“猫款”。

  被告收款后退还了10000元定金,并在微信中回复:“今收到陈某猫全款两笔五万共计10万元,金渐层长毛NY12色,公,米奇儿子,疫苗两针接猫,包括证书,保证小猫健康”。

  7月17日,陈某收到田某通过飞机托运的长毛金渐层猫,却发现小猫耳朵、毛色等状态与之前订购的小猫差异巨大,遂提出质疑,并于7月22日向田某提出退货,田某予以明确拒绝,后原告只能一直饲养该猫。

  2022年8月11日,蜀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七天无理由退货”是针对互联网购物(包括网络、电视、电话、邮购)出台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除购买部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外,可无条件要求退回商品。“宠物猫”属于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因此,消费者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进行退货。

  据此,蜀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田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解除;被告田某返还陈某购猫款100000元,并支付陈某为养护案涉猫所花费的饲养费、人工费计8000元。

  本案系网络购物维权的典型案件,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存在信息不对称,容易出现收到的商品与网络宣传时的不一致,甚至存在欺诈等情形,故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出发,确保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益,“可以不适用”的范围不能被扩大解释,商家不能以宠物是活物为理由拒绝退货。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选购宠物时,应选择正规、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购买,尽量在社交平台上对所购买的宠物健康状况、品种等进行详细约定,保存好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权使用。商家在出售宠物时,也需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描述宠物信息。这样才可以稳定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2018年6月17日,原告刘某与被告合肥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体育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安全责任、培训费用(总培训人民币4000元)和课时数(课程为外教课程60次)。

  课程尚未结束,2019年3月中旬,被告突然通知原告因场地问题无法继续上课。4月12日,被告又通知原告停课,未通知何时恢复上课。此后被告拒接电话,负责人也消失不见。经调查了解,被告因与合肥某网球馆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到期以及未给上课老师发放薪酬才导致停课。原告不满公司的后续处理方案起诉至法院。

  2022年3月22日,蜀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合肥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主体,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刘某作为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但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前提下,无法要求卖家承担损失。

  据此,蜀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合肥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体育培训服务合同》;退还原告刘某培训费3800元。

  本案涉及教育培训合同的标的物系教育服务,消费者依约向培训机构缴纳课时费,培训机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教育服务内容,不具备教育场地或其他因素并非机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正当理由,培训机构未按约提供服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构成违约。

  本案的判决对教育培训行业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教育培训是近年来越来越流行的一种将知识教育资源信息化的机构或在线学习系统,针对的群体日益广泛,教育培训机构数目激增,培训内容花样繁多。在当前市场规范不够严格的情况下,易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对此消费者可通过合法手段维权。同时,消费者自身也应当理性消费,在缴纳培训费用之前慎重考虑,多了解一下机构的有关信息,综合考虑机构的市场信誉,避免财产损失。

  云南某公司在北京某科技公司开发的小程序上开设直播间,进行翡翠原石的网络直播销售。荣某在该直播间单独或与他人合伙下单购买翡翠原石共计250700元。在该直播间中每块出售的石头旁都放置一张提示卡,提示卡中客户须知的内容加粗为:“购买须知:原石不确定性极高,任何人都无法对其内部进行有效准确的判断,主播意见仅代表其个人建议和交流,不作为任何切涨保证。翡翠原石属于特殊商品,买家在同意开窗、切割或去皮后,买家需承担商品所对应风险,影响原石二次销售且权威机构检测为翡翠的,不支持退换货。”荣某在收到云南某公司寄件的成品后,认为成品质量同宣传截然不同,所寄的成品并非由直播间购买的特定原石加工而成,余料和成品之间亦不相匹配,云南某公司存在明显欺诈行为。荣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云南某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系翡翠原石,翡翠原石具有种类繁多、判定标准复杂、辨别专业性强等特点,导致不同人对翡翠基本属性理解有所不同。荣某对翡翠的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其对购买原石的风险是明知的,在购买涉案原石过程中,云南某公司已该行为的风险性进行了明确的提示,尽到了告知义务,并告知一经开窗、切割或去皮的原石不支持退换货。荣某在明知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依然要求云南某公司对购买的翡翠原石进行开窗及加工,可见荣某已经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翡翠原石的基本质地并不取决于双方的主观意愿及约定,因此,在无证据证明翡翠原石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荣某应承担相应的购买风险。对荣某主张解除涉案买卖合同、返还货款、支付赔偿金及加工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仅判决云南某公司退还尚未加工的翡翠原石货款85000元。

  本案是对信息网络买卖中的当事人自甘风险原则的具体适用,已被选入合肥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本案涉及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系翡翠原石,须切割后才能确定翡翠的质量,具备一定的“赌性”。在信息网络平台履行了详尽的告知义务,以及消费者具备相应“赌石”知识的情形下,根据自甘风险原则,消费者通过远程网络直播“云赌石”,自愿以风险赌利润的,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

  本案的判决对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尤其是特殊商品的消费者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直播间购物是现今一种流行的消费方式,但是其具有参与交易主体多样化、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空间跨地域性、合同格式化等特点,易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对此消费者可通过合法手段维权。同时,消费者自身也应当理性消费,对于风险较高的购买行为应综合自身消费能力谨慎参与网络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