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部分岗位的工作性质导致员工拥有较多参与商务交往、接受经济利益输送的机会。员工应当如何把握与合作商交往的尺度与界限?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二中院”)审理了一起因商务交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

  2019年11月,王女士入职一家贸易公司任品牌经理。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特别是与承包商、转包商、供应商、消费者或任何其他与公司发生交易的人有直接接触的员工,应避免任何导致其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或者可能出现该等利益冲突的情况。《员工手册》明确,员工如出现违规情形,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1月,公司收到了关于王女士收受供应商赠送名贵品种猫的举报材料,对此事展开调查。调查期间,王女士向公司多名高管群发电子邮件,邮件中包括对公司就收猫事件调查的工作人员和举报人的不满,还披露了其工资情况、公司对其合规调查的相关内容等。

  贸易公司认为,王女士在职期间存在违反《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正当收受供应商人员赠送的名贵品种猫,擅自群发对公司、同事不满的邮件,对同事侮辱、对公司贬损,在群发的邮件中披露其薪资情况、公司对其合规调查相关内容等保密信息。贸易公司认为,王女士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于同年1月12日向王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双方由此产生争议,王女士先后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王女士主张,从供应商工作人员处收到的猫是“领养”而非“馈赠”。公司则主张,王女士经供应商工作人员安排,从猫舍领取猫咪后,由该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猫舍转账15500元。公司还提供了王女士与供应商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王女士曾向该工作人员发微信称“等我的猫”,对方明确告知王女士“你的比较名贵”“给你准备的是一只独一无二的英短”等。

  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主张猫咪是领养的,但是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王女士收受猫的行为确有不当,公司针对王女士收猫事件展开调查是合理的,如王女士对调查结论有异议,可以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反映其意见。但王女士未履行该程序,却擅自群发电子邮件,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而邮件中的措辞又包含对收猫事件调查人员、公司的负面评价,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已构成严重违纪。因此,一审法院对王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合议庭阅看了王女士与供应商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并无任何关于“领养”的描述。在公司对此事的调查过程中,王女士也曾表示收猫行为是一个失误,表明王女士知晓从该工作人员处收受物品是不恰当的。

  合议庭认为,王女士作为贸易公司品牌经理,其职务与供应商工作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王女士理应在与该工作人员交往过程中,避免任何导致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尤其是收受任何物品时,应保持审慎的态度,及时向公司披露从供应商工作人员处收到的物品,以避免利益冲突。

  其后,王女士向公司高管群发电子邮件,而邮件中的措辞又包含对收猫事件调查人员、公司等的负面评价,该群发邮件的行为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