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22年1月15日从北京慧兴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2日,保质期12个月的津名辣椒油25瓶。当事人在2023年7月3日销售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2日的津名辣椒油1瓶,销售价格8元/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2022年10月3日从北京慧兴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2日,保质期6个月的双 汇王中王火腿肠100根。当事人在2023年7月3日,销售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2日的双 汇王中王火腿肠1根,销售价格1元/根,已超过保质期。综上所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9元,违法所得9元。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