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湾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2〕0005号),涉及东莞长安美泰玩具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2〕0005号)

  东莞长安美泰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苏德兴,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东路51号

  2022年1月18日,当事人东莞长安美泰玩具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重车粤ZYC93港(载货清单39),持230号报关单以修理物品方式向深圳湾口岸申报进口热烫控制器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该报关单第一、第二项实际为旧品,进口废旧物品需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卫生检疫,被查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案件移交表》、《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检查记录单》、企业解释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件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十)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