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都不用做,就能轻松年入几十上百万,干什么样的工作能实现这样的收入?”近日,本网记者注意到一些微信号、微信群打出这样的招聘“职业背债人”的广告,吸引有意向的人加入。

  最近,一个“新兴职业”再次在网络上走红,“职业背债人”。只需要替他人背债,或者以被“包装”成信誉良好的贷款人,从银行“套取”巨额贷款,给其它不良资产“填坑”,就可以轻松分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利润,然而这个看似“不劳而获”的职业,背后潜藏的是抛弃征信,成为“老赖”的“陷阱”。

  职业背债人到底是一种什么“新兴职业”?成为职业背债人后将面临什么样的恶果?本网记者开展了调查走访。

  谈到职业背债人,家住丰台区的张女士向本网记者说起了她卖房过程中的可怕经历。

  张女士讲述,她自有的一处房产,因为房子存在一定“硬伤”,想置换新房。但这两年,楼市面临下行压力,她的房产鲜有人问津。由于赶着置换,张女士特别想快速脱手,因此私下找到了卖房中介,希望中介能够帮忙联系买家。

  去年8月份一天下午,一位卖房中介告诉张女士,有一位买家希望晚上到她的房子去看一看。同时中介还称,已经跟对方说明了张女士房子的实际情况。因为买方家里有老人,张女士房子的楼层可以接受,加上房子的出价合适,所以买方觉得张女士的房子很适合。

  听到这个信息,张女士觉得,既然中介已经说明了房子的实际情况,对方也能接受,可能房子很快就能卖出去。当时张女士心里还有些兴奋。

  但高兴过后,张女士又泛起了疑虑,既然买方都了解了房子的实际情况,为什么还要选择晚上来看房子?

  张女士告诉本网记者,“我当时就想,我这个房子比同小区的房子便宜不少,但房屋交易毕竟是一笔大额资金,可能买方觉得白天看不出房屋的效果和小区的环境。或者是买房人工作忙,只能晚上来看。”

  到了晚上,中介带着卖房人来,房子的每一处都转了转,简单沟通了下基本情况,买房人就离开了。

  第二天,买房人出了一个价,张女士感觉低了,就加了10万,对方也同意了。整个过程非常顺利,但张女士的丈夫王先生有点犯嘀咕,感觉买方同意得也太快了。不过,既然对方答应购买,张女士一家也没再多想。

  但在签合同的环节,张女士夫妇感觉更疑惑了,对方表示付全款,但购房款却不走资金监管渠道。简单的说,就是买房人先付一笔首付,然后,张女士的房子过户给买房人,然后买房人拿产权证抵押给一家公司,从公司拿到贷款,然后再将贷出来的资金返给张女士。

  对此张女士夫妇很不放心,首先是资金不走监管,没保障,万一出问题了,房产已经过户给对方,可能就“鸡飞蛋打”了;其次是如果出了问题,遭遇诈骗,就算报警打官司,还不得扯上好几年。

  张女士告诉本网记者,“买房人申请抵押贷款不去找银行,而是找一家公司,我们想其中多半有猫腻,不靠谱。”

  经过反复思量,张女士夫妇拒绝了这笔交易,不敢冒这个风险。后来,张女士在媒体上看到“职业背债人”的报道,才了解了这种“圈套”。

  作为操作此类“圈套”的“黄牛”或“中介”,他们是如何一步步引诱他人沦为“职业背债人”的?就此问题本网记者咨询了一些房地产中介和金融服务专业人士。

  一位房产中介介绍,近两年,房地产市场持续遇冷,特别是疫情以来,一些购房人因为失去工作,房贷断供,他们急切地想出售房屋,卸掉按揭贷款的压力。某些不法分子看到了其中的“商机”。

  他们往往先找到想要出手的房主,然后以较低的价格承接其物业,再将其抵押或者再次转手,从而获得临时的经济利益。这样的操作,看似为原房主解决了短期的资金问题,但实际上给其留下了长期的隐患。

  在这个操作过程中,新房主购买房屋时,原房主可能还需要承担部分贷款,而一旦背债人选择断供,银行会首先找到原房主追偿。

  而“中介”和所谓的“职业背债人”则往往利用这段时间已经获得了丰厚的经济回报,他们早已物色下一个“目标”。

  此外,这种操作也为“职业背债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在“中介”和“职业背债人”获取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多种违法行为,如伪造财务报表、欺诈银行等。但是,尽管一些人知道其中的法律风险,但受高额的利润诱惑,不少人选择铤而走险。

  另据一位从事金融服务行业的孙先生表示,一些不法之徒成立所谓的“背债公司”,然后招募背债人,通过向背债人过户房子、公司、车辆等资产让背债人背上债务。在这个过程中,背债公司会为背债人在相关资产产权所在地缴纳社保、公积金,然后用产权证明向银行等机构申请贷款,贷款资金由背债公司和背债人按一定比例分掉。

  这对背债人而言听起来是好事,但是,背债公司在获得贷款后往往仅按约定偿还前几期的按揭贷款,之后就销声匿迹,剩下的巨额贷款最终落到“职业背债人”身上,而“职业背债人”都是不具有偿还能力的,最终银行产生坏账,“职业背债人”成为“冤大头”。

  近日,上海警方披露一起涉案6000万元的房贷诈骗案,警方抓捕了34名嫌疑人。该起案件中,不法分子一般选老光棍或绝症患者作为“背债人”,这样的人需要钱,而且没有偿还能力,事后放款方也拿他们没有办法。“背债人”成为这些不法分子谋取利益的“工具人”,买房骗贷套利所贷款项绝大部分被房产中介、贷款中介、黄牛等人瓜分,“职业背债人”象征性得了很小一部分。

  在背债过程中,“背债公司”看似给“背债人”许诺了包吃住,只要三个月左右时间,签个名就能拿到几十上百万元,听起来很让人心动,但真实情况是,不法分子攫取了暴利,剩下的“烂摊子”则成为背债人今后无法摆脱的“梦魇”。

  本网记者咨询了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张新芳,据她介绍,背债行为本质目的是逃避债务、逃避执行,对于背债人来说存在较重的法律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极易形成坏账、呆账,债权无法实现,同时也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冲击。

  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背债行为主要有两类:第一类被称之为“包装贷”,就是指一些从事金融服务的“中介公司”,通过虚构、夸大背债人的资产情况、职业、学历、工作履历等信息,帮助背债人从银行套取贷款,然后由背债人和“中介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分账”;第二类是为企业背债,主要是企业通过股权转让、资产处置、抵押等方式,实现让背债人背负企业负债或者不良资产的目的。

  张新芳告诉本网记者,“这两种行为本质上都是通过违法行为达到逃避债务、逃避执行的目的,对背债人而言存在非常严重的法律责任,对于债权人也会造成坏账、呆账的不良后果。”

  具体而言,以“包装”背债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骗取贷款罪。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达到一定金额均可构成犯罪,区别在于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构成处罚较重的罪名——贷款诈骗罪,缺乏证据证明背债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处罚较轻的罪名——骗取贷款罪。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楼市承压之下,一些不法“金融中介”为吸引不明真相的群众加入“背债大军”,承诺代背债人偿还一定数量的贷款,并支付较高的背债费用,甚至签订所谓“免还协议”承诺背债人几年甚至几十年内可以不用偿还贷款,这类协议表面诱人,实则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均为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约束力。一旦金融服务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背债人可能在未获得约定利益的情况下,仍要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落入无良公司的圈套。

  “背债”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从刑法角度看,极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相关涉案人员最终难逃法律惩罚。另外,从金融风险角度看,违法背债行为极易造成金融体系坏账、呆账,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失,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打击职业背债行为是必然,本网记者提示大家,对于所谓“职业背债人”的招聘信息不可相信,更不能铤而走险加入“背债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