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一)开展“B超”、“便检”两项动物诊疗项目时,未明码标价。(二)门店内《价目表》标示宠物药品“(大宠爱30mg)”的销售单价为85元/支,但其2023年2月12日销售该药品的实际结算单价为90元/支;共销售该宠物药品3支,共计多收1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

  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罚款: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