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不同原因,很多人会在家里养宠物,比如猫猫狗狗,各个阶层的人都非常喜爱。只是,现在社会上不文明养狗的行为却越来越多,养狗是个人行为,但却对社会造成了不小的影响,经常能在新闻上看见狗伤人的报道,而一些狗主人缺乏个人素养的行为,也频繁引发骂战。

  最常见的不文明行为就是在大街上遛狗不拴狗,完全散养,任凭狗狗窜到其他路人身上或者到大马路上影响行车安全。

  然而,这种现象可不是到了今天才有,早在90年代,不文明养狗的行为就引发了众怒,甚至多地为此出台了专门的规定。

  例如,1993年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1994年北京市通过了《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1995年天津市通过了《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同年武汉市出台了《武汉限制养犬规定》,深圳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杭州市颁布实施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随后,各地基于先前养犬管理办法的缺陷和不足,又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如2003年,北京市制定并颁布实施《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南京市则在1997年对原养犬规定做了修订,并于2002年制定出台《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2004年又进一步修改等。

  一开始,对于不文明养犬的民愤还是很大的,所以大多都是限制为主。因为作者我生活在北京,所以这里就讲讲比较早出台规定的北京,是什么样的背景促使这个规定的出台呢?

  据记载,1991年时,北京城区加上近郊区的狗约有2万余只。可是到了1993年时却达到了7.5万只左右,加上郊区的狗的数量,总共达到19万多只。城区、近郊区的7.5万只狗中,观赏狗占50%左右,居全国之首。

  此时,狗所造成的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指粗略统计,1991年,约有3万人次被狗咬伤;1992年约有4万人次被狗咬伤;1993年约有5万人次被狗咬伤;而1994年光是1-9月就约有4.5万人次被狗咬伤。

  这个时候的狗可就惹了众怒了!人们注意到北京市狗的数量一天天地增长,电梯、草坪里,随处可见狗的身影,电影院、闹市、公共汽车、地铁等地,到处都有携狗者出入。这些狗狗到处乱窜,吓得老人、小孩惊恐万状、左右提防,马路以及许多公共场所,到处都是狗的排泄物,污染了市容。深更半夜的时候,到处能听见间犬吠声声,扰得许多市民不得安宁。

  此时的政府经常受到许多谈论狗患的信,有的哭诉被恶狗咬伤、咬残,也有抱怨狗吠扰民,也有指出狗的粪便影响市容。

  在1994年4月北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占出席会议代表人数59.4%的476位代表,集中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与要求,提出了限养或禁养议案。不少人大代表在提出议案期间,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他们发现多数居民对养狗的反映极其强烈,其中不少人已到了不可容忍的地步,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团结。

  比如有女工反映,下班晚了,不敢单独回家,因不知什么时候会从胡同里窜出一条狗来,咬人一下;那些居住条件差的住户,对邻居所养的狗夜里狂叫极其愤怒,甚至想过把它悄悄杀掉。还有曾被狗咬伤过的人,一直担心狂犬病毒潜伏较长,而发病的死亡率极高,不知什么时候会犯病突然死去。少数素质不高的养犬者,竟纵容自己的狗在公共场合狂吠、便溺。

  在此次大会上,提案委员会共收到代表提出的涉及对狗禁养和限养提案以及建议共12件。在同一个问题上,提案和建议是这样的集中,这在市人代会历史上还真不常见。

  是直接禁止养狗,还是限制养狗?是一般管理还是要严格管理?人们的意见并不统一。在广泛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了国内外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北京市政府推出了《北京市关于严格限制养犬的规定(草案)》提交常委会讨论。

  1994年10月17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公告: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由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北京市关于严格限制养犬的规定(草案)》,根据审议意见,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该稿登报公布,广泛征求市民意见,时间截止到1994年11月10日止。

  接着报纸、电台都公布了《规定(草案修改稿)》(简称),市民们对此高度热情,纷纷来电、来信。

  老百姓觉得在北京市养狗,要从国情与市情出发。根据当时一些资料的记载,我国城市养狗已超过1亿多条,居世界之首位。这些豢养的狗每年要吃掉粮食相当于4000万人一年的口粮,而我国仍有8000万人未解决温饱问题。每年全国要增加人口150多万,耕地面积却以每年三四百万亩的速度锐减。

  人都吃不饱,还要给狗吃,这么看来,养狗真的不是一件个人私事而已。北京市当时已经是一座拥有一千多万常住人口,七十多万暂住人口的现代化大都市,每天有一百多万流动人口,而人均住房面积很不高,这样的环境下,养狗若不加限制,显然恶性事件会愈演愈烈,市民们不仅要求政府把狗管起来,而且希望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公共政策,把此事管起来,既要保护绝大多数市民的利益,也要考虑、约束和限制少数市民的意见。

  当然,在当时养狗的人群也有很多意见。比如确实很多人需要狗狗的陪伴,像是经常独自在家的老人,还有一些把狗当朋友的小孩子或无子女的夫妻。

  常年工作在卫生防疫站的专家与医生,也从卫生与防疫的角度向人们提出在现阶段的条件下,养犬是弊大于利的。狂犬病是人兽共患的病,一旦发病必须严格隔离。以当时的居住条件来说,远远达不到这个目的,极易引起狂犬病的传播。经调查研究,有15—30%的健康犬都带病毒,即使那些打过疫苗的犬,也不能完全消除病毒。

  后来,“草案”的修改稿中提出了养犬者要缴纳养犬管理费,这获得了绝大多数人的赞同。而且,对于养狗咬人要重罚款重赔偿。不少人认为溜犬的时间地点也要有限制,在狂犬病高发期应该给狗带上口罩。

  1994年11月29日,北京市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十四次会议。会议不仅有市人大代表和18个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参加而且还有新闻媒介的记者们参加,人们就议案再次展开辩论。

  最终,按照多数市民的意愿,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到会的常委会委员,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修改后的限养规定,并决定于1995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

  《规定》指出:为保护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总量控制的方针;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需遵守本规定;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环境卫生部门或者有关人员组成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公安部门是限制养犬的主管机关;市城区与近郊区为重点限养区,远郊区、县为一般限养区。

  另外,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与单位不得养犬,重点限养区内严禁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在重点限养区内,凡具备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独户居住并保证遵守有关养犬的管理规定者,方可申请饲养小型观赏犬;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携犬先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缴纳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重点限养区内每只犬第一年登记费为5000元,以后年度注册费为2000元,从本规定宣布即日起,三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2000元。

  还有,不得携犬进入一切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与电梯;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重点限养区内携犬出户时间为每天20时至次日7时之间;重点限养区内无养犬许可证擅自养犬者或逾期不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1994年发布的是《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而到了2003年7月16日,法规名称发生了变化, “严格限养”变成了 “管理”,而且原有的“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总量控制”的指导方针也被删去。

  尽管法规里没有了 “禁”字,但并不意味着市民可以放开养犬。草案中仍然有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养犬管理规定》大幅降低了养犬收费标准,即初次登记费为1000元,年度注册费为500元。对于禁遛狗的区域更加明确,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也有所增加。

  例如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如果在禁遛区遛犬或者未按照规定溜犬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这条规定直到今天仍然有效,可是,我们仍能在大街上看到许多公然违反规定遛狗的。笔者所在的小区有一段时间电梯坏了,只有一部可以用,住在楼上的一个老人养了半人多高的狗,不但不栓还公然占了电梯一半的空间,笔者从小怕狗,于是好心提醒老人是否可以把狗栓起来,结果遭到了老人的谩骂和殴打。到了派出所之后,老人继续辱骂民警,民警对此也无可奈何。

  其实,你们养宠物犬我们并不反对,也可以理解,不过,理解是互相的,爱狗人士总喜欢合伙起来攻击别人,可是你们可曾理解过别人呢?不是所有人都爱狗的,我们只是希望你们能多做一步,把你们的狗狗栓起来,真的很困难吗?如果你的家人被狗咬伤最后身亡,你还会对不拴狗的人抱有爱意吗?

  参考资料:《公共政策分析》陈庆云;《家庭养犬大全》贺生中,张鸿,黄秀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