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奎林记者佘雨桐)孙某通过微信跟刘某购买了一只宠物柯基犬,在支付货款后刘某却找各种借口迟迟不发货,孙某要求退款后,刘某玩起了消失。近日,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孙某通过微信聊天得知,刘某在网上出售宠物柯基犬。出于对宠物的喜爱,孙某向刘某订购宠物柯基犬一只,并通过微信向刘某支付1900元,双方就买卖行为通过微信进行了商谈。但是待孙某支付完购犬费用后,刘某就变了脸。先是通过微信告知宠物已发货,后又说因其它原因未实际发货。

  数月后,孙某向刘某要求退款,解除买卖行为。此时的刘某便玩消失了,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无奈,孙某只能利用法律武器维权,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后,刘某仍玩老套路,经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拒不配合法院审理。法院依法送达、缺席开庭、缺席判决。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待刘某的将是法律的惩戒。

  如果在举报之前你没有收集好证据或者证据已清除了,这将会对你日后的维权过程很不利。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